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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規定

教育部關於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的暫行規定如下:

條款:

《辦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批準開展校外培訓,同時符合線下培訓條件,有專門的培訓場所或者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有兩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

辦法明確了擅自有償開展學科隱形變異培訓的情形,列舉了“上線”、“轉入地下”、“換馬甲”等三種隱形變異行為及兜底條款,規定了警告最高罰款654.38+萬元的法律責任。

處罰程序:

註重與行政處罰法等上位法的銜接,結合校外培訓執法實踐,明確結案標準、調查權限、聽證信息、違法所得認定標準,努力規範校外培訓執法行為。

非法情況:

依據《行政處罰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上位法律法規的立法權限,對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擅自開展學科隱形變異培訓、擅自舉辦社會競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培訓活動等違法情形和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規定》的要求和實施辦法;

1,規定要求:

《規定》適用於面向社會招收學齡前兒童和3周歲以上中小學生,非法開展校外培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引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抵制校外培訓違法行為。

創造有利於學生成長的良好環境。

2.實施措施:

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執法監督制度,壓實執法責任,確保校外培訓執法的有效性。要求建立掛牌督辦機制、公開通報機制、統計報告機制、責任追究機制,既加強對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超越權限等違法行為的監督,又督促執法機關積極履行職責。

依法嚴查校外培訓違法行為,不折不扣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推動“雙減”政策長期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