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保健與健康促進法》第三十五條主要提供預防、保健、健康教育和疾病管理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為居民建立健康檔案,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部分疾病的康復護理,接收醫院轉診的患者,將超出其服務能力的患者轉診到醫院。醫院主要提供疾病特別是危重疑難疾病的診療、緊急醫療救治、健康教育等醫療衛生服務,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學教育、醫療衛生人員培訓、醫學科學研究和業務指導。
專業公共衛生機構主要提供傳染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職業病和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院前急救、采供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出生缺陷防治等公共衛生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