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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安全管理規定的運輸和儲存管理

9.1運輸

9.1.1民用爆炸物品運輸應符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條例》、JT 618、GB 50089、GB 4387的規定。鐵路、水路或航空運輸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9.1.2生產區至總倉庫區的運輸路線經過企業外部公路時,運輸路線由企業和當地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共同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9.1.3生產區至總倉庫區的運輸道路應堅實,路面平整,坡度穩定,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必要的交通標誌。

9.1.4在社會道路上運輸爆炸物品時,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有關爆炸物品運輸車輛安全技術標準要求的專用運輸車輛。在廠區和庫區用普通汽車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時,排氣管應裝防火罩,車廂底部應加墊。

9.1.5在運輸工業電雷管的車輛上安裝衛星定位導航終端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9.1.5.1當運輸的工業電雷管點火沖量大於或等於2.0 A ms時:

a)衛星定位導航終端工作頻率為900 MHz時,輸出功率應不大於2w;;工作頻率為1800 MHz時,輸出功率不應大於1W;;天線增益不應大於3db;;

b)衛星定位導航終端的安裝應符合AQ 3004的規定,終端天線的位置不得高於車體;

c)衛星定位導航終端天線與運輸車輛中電雷管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0.5m

9.1.5.2當運輸的工業電雷管發火沖量小於2.0 A ms時,衛星定位導航終端的技術參數和安裝要求應滿足9.1.5.1 a和9.1.5.1 B的要求..

9.1.6使用電瓶車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時,電瓶車應當符合防爆要求;使用防爆叉車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時,叉桿應有防止火花的安全措施。

9.1.7用手推車運輸工業炸藥時,工業炸藥質量不得超過300kg,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滑、防摩擦火花等安全措施;用手推車運輸散裝工業炸藥粉時,車廂內應保持清潔,裝藥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高度,並應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工業炸藥粉脫落。

9.1.8人工運送起爆藥時,應有專用道路,並保持道路暢通;輸送機和輸送工具應有明顯標記;輸送機行走時應與他人保持5m以上的距離。

9.1.9生產區和壹般倉庫區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機動車輛速度不應超過15km/h,前後車間距不應小於50m。

9.1.10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汽車駕駛員,除取得公安部門認可的正式駕駛證外,還應具有50 000km及三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經企業安全部門審核批準後,方可上崗。

9.1.11從事運輸和裝卸民用爆炸物品的作業人員,應當掌握所運輸和裝載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理化性質和應急措施。不應穿帶釘子的工作鞋和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禁止將火種帶入裝卸區。

9.1.12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配備押運員,押運員應當隨車攜帶符合行政許可審批要求的相關證件,掌握被押運物品的數量、質量、規格、裝載情況,了解被押運物品的主要危險特性和安全防護知識。押運人員應與倉庫管理人員當面清點押運的民爆物品數量,並在收貨人員到達時與收貨人員辦理相關交接手續。

9.1.13從事爆炸物品運輸的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企業應當定期對民用爆炸物品運輸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應急培訓;每年應對民用爆炸物品運輸管理人員的素質進行壹次安全審核,不符合要求的及時調整。

9.1.14廠內和庫區裝載爆炸物品的車輛運輸應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

9.1.15炸藥的搬運應符合下列要求:

a)非防爆機動車不應直接進入危險建築物或構築物,裝卸作業應在距離危險建築物不小於2.5m的地方進行;

b)在危險建築物或構築物內存在爆炸性粉塵或易燃易爆溶劑揮發氣體時,裝卸機動車輛應在距危險建築物不小於5m的地方進行;

c)用於裝卸民用爆炸物品的高處平臺,應有防止車輛碰撞平臺的緩沖設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d)在裝卸和搬運炸藥時,要小心輕放。嚴禁滾動或拖拉。禁止用撬棍、錘子等鐵器敲打包裝。

e)廠內普通汽車裝載炸藥時,車底應墊實,不得倒置或橫放;裝載量不得超過額定裝載量;產品包裝箱超出車廂的高度不應超過產品包裝箱高度的三分之壹;雷管的裝載高度應小於車廂的三分之壹;車廂要用篷布蓋好,拴牢。只有在確保包裝固定可靠後,才能關閉車廂圍欄。

f)專用運輸車輛裝載炸藥時,裝載質量不得超過額定裝載量;包裝要包裝整齊,根據運輸量確定合適的堆碼高度;中途卸貨後及時調整包裝的堆放高度,防止高處墜落和撞擊;正確使用車內專用捆綁帶和掛鉤;

g)裝載民用爆炸物品時,駕駛員和乘客應檢查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裝,對不符合包裝要求和破損的應及時報告和處理;

h)用同壹車輛(包括同壹艘船等)運輸不同種類的民用爆炸物品時。),應符合不同種類的民用爆炸物品存放在同壹庫存的相關要求。

9.1.16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在駛離或接收前應清理車廂,清理出的粉末和渣土應存放在指定地點,定期銷毀。

9.1.17在暴雨、雷電等惡劣天氣條件下,產品不宜入庫或出庫;當惡劣天氣能見度小於5m,或道路坡度大於6%,能見度小於10m時,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應停止行駛。

9.1.18生產、銷售爆炸物品的企業需要委托其他單位運輸爆炸物品時,應當審查承運單位的運輸設施和管理是否符合運輸爆炸物品的相關安全要求,並與承運單位簽訂運輸安全責任合同。

9.1.19裝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臨時停放時,人員應避開人員密集區域和重要設施,並指派專人監護;檢修車輛時,禁止在裝有民爆物品的車輛上及車輛周圍50m範圍內進行動火作業。

9.2儲存

9.2.1設立民用爆炸物品倉庫的企業,應當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9.2.2企業生產點的爆炸物品儲存能力應滿足生產需要,安全許可容量(不含現場混合炸藥)和成品總庫的儲存能力應滿足以下要求:

a)工業炸藥及其爆炸產品:

1)當安全許可容量小於或等於10000t時,主倉儲存量應不小於安全許可容量的3.0%,且不小於200t;

2)當安全許可容量大於10000噸且小於或等於20000噸時,主倉庫的儲存量應不小於安全許可容量的2.5%,且不小於300噸;;

3)當安全許可容量大於20000噸時,主倉庫的儲存量應不小於安全許可容量的2.0%,且不小於500噸;;

b)工業雷管產品主倉庫的儲存容量不得小於安全許可容量的10%;

c)工業導爆索成品總倉的儲存量不得小於安全許可容量的10%。

9.2.3企業應建立嚴格的爆炸物品出入庫檢查制度,設置倉庫管理員,配備相應的倉庫管理人員和足夠的安全人員。保安人員應設置固定崗哨和流動崗哨,並按公安部門的規定配備必要的警械。

9.2.4倉庫管理人員應了解倉庫儲存產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知識,熟悉倉庫的各項安全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9.2.5外來人員進入民用爆炸物品倉庫,應經企業安全部門審批,在了解倉庫有關管理規定的前提下,由倉庫管理人員帶領。

9.2.6出庫後退回的產品應在入庫前辦理驗收手續,未包裝的產品應另放存貨。

9.2.7各種民爆物品應單獨存放在專用倉庫內,倉庫內嚴禁存放無關物品。以下種類的爆炸物允許儲存在同壹庫存中:

a)簡單炸藥、工業導爆索、工業炸藥及其爆炸產品允許存放在壹起;

b)包裝完好的塑料導爆管允許與工業雷管(包括接力器)、簡易炸藥、工業導爆索、工業炸藥及其爆炸制品壹起存放。

9.2.8未經穩定性試驗的廢品或新產品應單獨存放。

9.2.9民用爆炸物品倉庫應清潔、通風良好,倉庫內的產品應堆放整齊、穩固、標識清晰,便於行走和搬運。具體而言,應符合以下要求:

a)產品應按生產批號成堆堆放,不同規格的民用爆炸物品應成堆堆放。

b)倉庫內的運輸通道應滿足不同的運輸方式,最小寬度不小於1.2m;;行人檢查通道的寬度、計數通道的寬度、堆垛邊緣與墻壁的距離、堆垛之間的距離應符合GB 50089的規定。

c)堆放工業炸藥和索式火工品的成品箱總堆放高度不應大於1.8m;;堆放工業雷管和其他爆破器材的成品箱總堆放高度不應大於1.6m

9.2.10嚴禁在爆炸物品倉庫內開箱;需要取出產品時,應在倉庫管理人員的監督下,將產品箱移至倉庫防護欄外的指定地點。使用不會產生火花的開瓶器。

9.2.11維護爆炸物品倉庫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門窗小修可移至室外指定地點;倉庫的檢修應在倉庫內所有產品搬出並清理幹凈後進行。

9.2.12倉庫內應按照GA 837的規定設置電子安全監控裝置,監控裝置應處於良好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