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建立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嚴格教師職業準入,保證教師質量,根據《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教師資格考試)是評價教師資格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否具備從事教師職業所必需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的考試。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承擔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的省(區、市)組織實施教師資格考試。
第四條通過教師資格考試是教師職業準入的前提條件。申請幼兒園、小學、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必須分別參加相應的教師資格考試。
第五條教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壹考試。考試堅持教育導向、能力導向、實踐導向、專業化導向,堅持科學、公平、安全、規範的原則。
第二章申請條件
第六條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符合申請教師資格的體檢標準;
(四)符合《教師法》規定的學歷要求。
普通高校三年級及以上的學生,可憑學校出具的出國留學證明報考。
第七條申請人應當在其戶籍或者人事關系所在地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普通高等學校的學生可以在就讀學校所在地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八個試點省份試點工作開始前已入學的全日制師範類大學生,可憑畢業證書直接申請相應的教師資格。試點工作啟動後,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的師範教育專業學生應當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九條被撤銷教師資格的教師,5年內不得報考;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在教師資格考試中有作弊行為的,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考試內容和形式
第十條教師資格考試包括筆試和面試兩個部分。
第十壹條筆試主要考察申請人在教學中應當具備的教育理念、職業道德、法律法規知識、科學文化素養、閱讀理解、語言表達、邏輯推理、信息處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學、學生指導和班級管理的基本知識;傳授學科領域的基礎知識、教學設計實施評價的知識和方法,以及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教育教學中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十二條筆試主要采取機考和紙筆考試兩種方式進行。計算機考試和紙筆考試的範圍和規模根據各省(區、市)的實際情況和條件確定。
第十三條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和“教育知識與能力保障”2科;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和《教育教學知識與能力》。初中、普通高級中學教師、中等職業學校文化教師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和學科知識與教學能力。中等職業學校專業教師和實踐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筆試科目為綜合素質、教育知識與能力、專業知識與教學能力。
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專業知識與教學能力”科目考試暫由各省(區、市)提出並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面試主要考察應聘人員的專業認知、心理素質、外貌、言語表達、思維品質等教師基本素質,以及教學設計、教學實施、教學評價等基本教學技能。
第十五條面試采取結構化面試和情景模擬的方式進行,通過選題、備課(活動設計)、回答規定問題、試講(演示)、答辯(演示)、評分等環節進行。
第十六條國家確定筆試成績合格線,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面試成績合格線。
第十七條考生在筆試和面試成績公布後,可以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網站查詢本人的考試成績。考生對其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在考試成績公布後10個工作日內向本省(區、市)教師資格考試機構申請復核。
第十八條筆試成績有效期為2年。筆試、面試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教育部教師資格考試中心)頒發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書。教師資格考試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書是考生申請教師資格的必要條件。
第四章考試實施
第十九條筆試壹般在每年3月和11舉行壹次。面試壹般每年5月和65438+2月進行壹次。
第二十條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按照《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工作條例》和《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考試規則》組織實施筆試工作;按照《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面試規則》,制定面試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面試。
第二十壹條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利用教師資格考試考試管理信息系統,開展筆試、面試的報名受理、考點設置、考場安排等考試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筆試和面試考生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網站報名時,需攜帶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規定的相關材料,到指定考點進行報名審核,並現場確認報名信息。
所有科目筆試合格且在有效期內的考生,均可報名參加面試。
第二十三條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組織本省(區、市)相關人員進行安全保密教育和考試流程培訓。
第二十四條筆試和面試計算機考試軟件系統實行首席技術官制度,采取分級培訓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面試壹般按學科分組進行。每個評價組由不少於3名考官組成,1名考官。
第二十六條面試考官由高等院校專家、中小學和幼兒園優秀教師、教學研究機構專家組成。面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熟悉教師資格考試的相關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公道正派,身體健康;
(3)具有紮實的專業知識,較強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斷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
(四)從事相關專業教學或科研工作5年以上,壹般應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五)參加省級或國家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組織的培訓並取得證書。
第二十七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師資格考試機構不得組織教師資格考試培訓。
第五章考試安全和違規處罰
第二十八條省級教師資格考試機構根據《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應急預案實施辦法(試行)》處理和應對考試期間的突發事件。
第二十九條違反考試制度、考試管理、監考等與考試有關的人員。,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考生的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認定和處理。
第六章組織和管理
第三十壹條教育部根據教師專業標準和教師教育課程標準,制定教師資格考試標準,組織教師資格考試大綱。教育部考試中心(教育部教師資格考試中心)負責組織實施教師資格考試。主要職責是:
(壹)根據考試標準制定考試大綱;
(二)組織筆試和面試出題,建設考試試題;
(三)制定考試管理規定,研究開發和維護考試管理系統;
(四)組織檢驗工作,培訓技術人員;
(五)組織評卷,負責考試成績的管理和評定;
(六)指導、監督和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實施工作。
第三十二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教師資格考試工作。可成立教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要領導兼任領導小組組長。指定的專業教育(教師資格)考試機構,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考試組織工作,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本地區考試管理的具體辦法;
(二)組織本地區的考試工作;
(三)組織面試考官和考試工作人員的培訓;
(四)管理、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考區工作;
(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教師資格考試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條教師資格考試以市(地、州、盟)為單位設立考區。各考區教師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部門和教師資格考試機構負責。
第三十四條教師資格考試費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同意教師資格考試收取考試費的通知》(財綜[2012]41號)收取。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抄報教育部。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