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消防局應當自收到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並說明理由。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擴展數據:
消防培訓證書(即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的相關規定:
根據《註冊消防工程師制度暫行規定》:
第十七條國家對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壹、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註冊後可以相應級別註冊消防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十八條公安部消防局是壹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註冊審批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是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註冊審批部門,負責壹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註冊的初審。
第十九條取得壹、二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申請註冊的人員,應當受聘於經批準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向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註冊申請材料(聘用單位為企業的,應當通過企業提交工商登記)。
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申請人的註冊申請材料後,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提交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受理或者駁回登記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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