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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紀律規則

紀律規則

第壹條為了落實以德育人的根本任務,保障和規範學校和教師依法履行教育、教學和管理職責,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根據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其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管理過程中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教育懲戒,是指學校和教師為教育目的,對違反規章制度的學生進行管理、懲戒或者糾正,以促使學生接受警示、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

第三條學校和教師應當遵循教育規律,依法履行職責,通過積極的管教和實施教育懲戒,及時糾正學生的錯誤言行,培養學生的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支持、指導和監督學校及其教師依法實施教育懲戒。

第四條實施教育懲戒應當符合教育規律,註重教育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客觀公正;根據學生的錯誤程度選擇適當的措施。

第五條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特點,依法制定和完善學校規章制度,明確學生行為規範,完善實施教育懲戒的具體情形和規則。

學校制定學校規章制度時,應當征求教職工、學生及其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家長)的意見;有條件的,可以組織學生、家長和有關方面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學校規章制度應當提交家長委員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教師可以組織學生和家長以民主討論的形式制定班規或班規,報學校備案後實施。

第六條學校應當利用入學教育、班會等適當方式,向學生和家長宣傳、解釋學校的規章制度。未公布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執行。

學校可根據情況建立校規校紀執行委員會等組織,由教師、學生、家長和相關社會各界代表參加,負責確定適用的教育懲戒措施,監督教育懲戒措施的實施,開展相關宣傳教育。

第七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和批評教育,必要時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壹)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二)擾亂課堂秩序和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三)吸煙、飲酒,或有違反學生守則的不良行為;

(四)實施有害自身或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

(五)打罵同學、老師,欺淩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行為。

學生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和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實施教育和懲戒,加強管教;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八條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有輕微違紀行為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下列教育和處罰:

(1)點名批評;

(二)責令賠禮道歉,作出口頭或書面檢討;

(3)適當附加教學或班級公益任務;

(四)上課時間站在教室裏;

(5)課後教學;

(6)學校規章制度或班規、班規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教師在實施前款所述措施後,可以適當方式通知學生家長。

第九條學生違反學校規章制度,情節嚴重或者經當場處罰後拒不改正的,學校可以給予下列教育處分,並及時告知家長:

(壹)由學校德育負責人予以紀律處分;

(二)承擔學校的公共服務任務;

(三)安排接受學校規章制度和行為規範的專門教育;

(四)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遊覽觀光、校外集體活動等校外集體活動;

(五)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第十條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的學生,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實施下列教育和處分,並應當事先告知家長:

(壹)給予不超過壹周的停課或休學處分,並要求家長在家教育管教;

(二)被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的;

(3)為社會工作者或其他專業人員安排專門的課程或教育場所,提供心理咨詢和行為幹預。

對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或經多次教育、處罰仍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對於高中生,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對於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學校可以配合家長和有關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將其轉入特殊學校進行教育矯治。

第十壹條學生擾亂課堂或者教學秩序,影響他人或者可能對自己和他人造成傷害的,教師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將學生帶離課堂或者教學現場,並對其進行教育和管理。

教師和學校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學生攜帶和使用違法物品或者有危險的行為;如果發現學生藏匿非法和危險物品,應責令其交出,並可檢查可能藏匿物品的課桌和儲物櫃。

教師和學校可以暫扣學生違法物品並妥善保管,在適當的時候返還給家長;屬於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過程中,實施教育和處分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通過擊打或者紮刺直接造成身體疼痛的體罰;

(2)超出正常限度的懲罰,反復模仿,強迫不舒服的動作或姿勢,以及間接傷害身心的變相體罰,如故意隔離;

(三)以歧視性、侮辱性言行侮辱或者侵害學生人格尊嚴的;

(四)對個人或少數人的違紀行為,處分全體學生;

(五)對學生的學習成績進行教育和處罰;

(六)因個人情緒、好惡,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的;

(七)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八)其他侵犯學生權利的行為。

第十三條教師在實施教育和處罰後,應當註意與學生的溝通和幫助,並對及時改正錯誤的學生給予表揚和鼓勵。

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建立學生教育保護輔導機制,由學校負責人、德育機構負責人、教師、法治副校長(輔導員)、法學、心理學、社會工作等專業人士組成輔導小組。,為有需要的學生提供專門的心理輔導和行為矯正。

第十四條學校擬對本細則第十條所列學生實施教育處分和紀律處分,應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學生或者家長申請聽證的,學校應當組織聽證。

學生受到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後,能夠誠懇承認錯誤並積極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學校應當支持和監督教師正確履行職責。教師因實施教育懲戒與學生及其家長發生糾紛的,學校應當及時處理。教師沒有過錯的,不得因實施教育處罰而受到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

教師違反本細則第十二條,情節輕微的,學校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暫停其職務或者依法給予處分;對學生造成身心傷害,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學校和教師應當重視家校合作,積極與家長溝通,使家長理解、支持和配合教育懲戒的實施,形成合力。家長要盡到對孩子的教育責任,尊重老師的教育權利,配合老師和學校對違規違紀的學生進行懲戒。

家長對教師的教育處分有異議或者認為教師的行為違反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師德師風建設和管理的相關要求,及時查處。家長威脅、侮辱、傷害教師的,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保護教師人身安全,維護其合法權益;情況嚴重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並配合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學生及其家長對學校依據本細則第十條作出的教育處分或紀律處分不服的,可在教育處分或紀律處分作出後1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出申訴。

學校應當成立由相關校領導、教師、學生、家長、法治副校長等校外代表組成的學生申訴委員會,受理申訴申請並組織復查。學校應當明確學生申訴委員會的人員構成、受理範圍和處理程序,並向學生和家長公布。

學生申訴委員會應當對學生申訴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全面審查,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原教育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決定。

第十八條學生或者家長對學生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申請復核;對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加強對教師的培訓,促進教師更新教育觀念,改進教育方法,提高正確履行職責的意識和能力。

每學期結束時,學校應當將學生受到本細則第十條所列教育處罰和處分的信息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本規則自20265438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實施細則或指導學校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