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把合同的“押金”改成“培訓基金”是另壹個陷阱;定金在雙方沒有違約的原則下返還;但是,訓練基金是根據當事人的訓練過程來完成消耗的結果。按照妳現在說的,很難論證妳是否接受過培訓。
3.在試用期前簽訂合同沒有錯,可以保證雙方在試用期內的權利和責任,不存在不規範的地方;妳不能用這個理由退押金,因為簽合同的時候已經認定妳是“培訓金”了。
4.簽合同的時候壹定要註意,雙方都是當場簽字的,空缺的部分要打勾。變更需雙方簽字,雙方至少各持壹份。妳忽略了這幾點。
建議妳立即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如果妳還珍惜這個位置,請先協商解決,但不能以犧牲長遠利益為代價;如果還是無法維護自己的權益,堅決向勞動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