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外來承包農民的管理,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保障特區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外來合同農民是指從外地進入我市從事合同農業、從事開發性生產、簽訂合同、辦理暫住手續的人員。
第三條以農民名義雇傭外國農民應履行以下程序:
1.應嚴格控制雇用外國農民代表農民。確需聘用的,由聘用單位按規定提出申請,報縣、區農漁委審批,市屬單位報市農漁委審批。
二、經審查批準錄用後,必須報勞動部門登記,有組織地到外地招收。征兵時,應當以集體形式進行,不帶家屬。合同期滿,需要留下繼續培養或帶家屬的,應向市政府申請批準。
三、被雇用的農民必須與雇主簽訂合同。農戶代耕合同必須包含代耕面積、經營項目、期限、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以及農戶代耕應遵守國家法律和珠海市規定的內容,包括嚴格執行計劃生育規定。
四、凡被雇用的農民應按規定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或申領暫住證後,方可從事養殖活動。
第四條被聘用的合同制農民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積極生產,勞動致富,自覺按合同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轉耕。不得從事合法家庭副業以外的其他勞務和經營活動。確需從事其他勞務和經營項目的,必須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訂單農業期間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當合同到期或國家征用土地時,必須及時返回原地。
第五條聘用農民代表的單位應當加強對農民代表的管理和教育,做好其住宿和生活安排,做好治安、衛生、消防安全、生產技術培訓、計劃生育和戶籍管理等工作。
第六代農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清理回原籍;
1.化名農民,即化名農民,實際從事其他勞務和經營活動,未辦理合法手續,
二、雖有耕地,但有犯罪行為或違法行為在我市經批評教育後,
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
四、土地已被國家征用,耕者無田。
上述第四種情況表現較好的,如我市部分農村和新墾區,農場確需雇人為其工作的,應允許其轉崗。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做好需要清回原籍的農民的動員教育工作,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限期遷出。期滿不遷出的,由有關部門予以遣返。
第八條對已在本市耕的符合條件的人員,未簽訂合同或已簽訂合同條款不完善的,應按規定簽約或重新簽約。
第九條在本市工作五年以上,有專業生產技術,愛崗敬業,遵紀守法,表現良好,所在村確有需要的少數人員。經所在鄉鎮同意,區縣農漁委審核(市直單位聘用的由市農漁委審核)並報市公安局批準,可按有關規定轉為當地農業戶口。
第十條現有承包農戶在本市已建臨時、半永久性和永久性住房的,遷出時按以下方式處理:
壹、壹經有關部門批準並有正式建設手續,按有關規定進行征地補償。
二、無合法手續,或在建房時已與村裏簽訂了無補償協議的,全部由業主自行解決,不予補償。如需保留村莊,可酌情給予合理價格補償或補充搬遷費用。
第十壹條目前已被特區征用但尚未安排使用的土地,原則上允許暫代農民繼續耕種。土地安排使用時,應代農民停止耕種,按規定做好善後工作,並及時辦理回原籍手續。
第十二條必須退休的農民,必須完成國家任務並清償全部債務後,方可離開用人單位。對拖欠國家任務或拒不償還債務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市、區、縣、鎮有關合同農民管理的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四條各縣、區、鎮在執行本規定時,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並報市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