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崗前培訓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試用期簽訂的培訓協議無效。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只要當時和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也是約定這個約定合法有效。只是培訓要有培訓內容、時長、費用以及培訓結束後妳在公司工作的期限等具體條款。因為《勞動法》規定,員工在勞動合同期內接受公司培訓辭職的,應當按照當時的培訓協議向公司進行經濟補償。但是簽訂的培訓協議沒有這些條款,公司也沒有實際接受過培訓。因此,公司無權在此期間或以後辭職時要求任何補償。因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需補償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即使勞動合同中有約定,該約定也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