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促進私立教育法》:
第十條?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辦學校應具備法人資格。
壹是依法成立。
依法設立,就是依法設立。首先,法人的設立必須合法,其宗旨和目的要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次,設立法人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資金或必要的資金來源。
法人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應當獨立進行各種民事活動,承擔民事活動的後果。因此,法人應擁有必要的財產和資金或能夠提供資金來源。這是他們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基礎,也是他們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保障。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和場所。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以區別於其他法人。壹個法人應該有自己的位置。《民法通則》規定,自己的場所是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主要是為了交易安全和便於國家主管機關監管。
四、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中的法人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我國《公司法》第十壹條規定,必須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比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提交該社會團體的章程草案。
擴展數據:
根據《促進私立教育法》,開辦培訓課程的必要程序如下:
第十二條?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民辦學校職業資格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的設立和實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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