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1,具有中國國籍;
2.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申請教師資格的體檢標準;
4.達到教師法規定的學歷要求。
(壹)幼兒園教師資格,應具有幼兒園師範學校畢業或以上學歷。
(二)小學教師資格,應具有中等師範學校畢業或以上學歷。
(3)擔任初中教師,應當具有師範專科或者其他專科以上學歷。
(四)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有師範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學士以上學位。
(五)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有中等職業學校畢業以上學歷,並具有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工以上技術等級。
考生應當在其戶籍、學籍或者人事關系所在地的市、州報名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及其畢業前壹年級學生,以及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可憑學籍管理部門出具的在校就讀證明報考,在就讀學校所在地報名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
擴展數據:
根據教師資格條例:
第十二條具有教師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第十三條幼兒園、小學和初中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任教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報上壹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
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報上壹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或者由有關部門組織確認。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負責確定在校任職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未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學校的行政隸屬關系認定。
第十四條申請教師資格,應當由本人提出。
教育行政部門和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每年春秋兩季受理壹次教師資格申請。具體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規定,並以適當形式公布。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申請教師資格,應當提交教師資格申請表和下列證書或者材料:
(壹)身份證明;
(二)學歷證書或教師資格考試證書;
(三)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委托高等學校指定的醫院出具的體檢證明;
(四)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及其思想品德、犯罪記錄等方面的身份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證書或者材料不齊全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在受理期結束前補齊。
教師資格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壹格式。
第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收到公民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符合認定條件的,自受理期終止之日起30日內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終止之日起30日內將認定結論通知本人。
非師範院校畢業或者通過教師資格考試的公民,申請幼兒園、小學或者其他教師資格,應當進行面試、講座,考察其教育教學能力;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可以要求申請人補考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
湖北省進行了改革,將教育學心理學轉變為綜合素質和知識能力。教師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適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壹印制。
第十七條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擬在上級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取得教師資格的,應當通過相應的教師資格考試或者取得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依照本章規定認定合格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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