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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燃氣管理監督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城市管理、發展改革、國土規劃、城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部門參與的燃氣監督管理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燃氣行業發展和燃氣監督管理的重大問題。

第四十三條市、區燃氣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燃氣安全、燃氣工程建設、燃氣供應、燃氣器具安裝維修、燃氣設施保護等實施監督管理。,規範燃氣企業的經營服務行為。

市、區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監督管理機制,及時查處未按規定抽取殘液、雙檢、檢漏等行為。

第四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燃氣生產安全工作的綜合監管,查處燃氣生產安全事故。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燃氣經營站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企業落實消防安全制度。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燃氣運輸的安全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燃氣壓力容器充裝和使用、供氣質量和計量、燃氣器具質量的監督檢查。定期檢查瓶裝燃氣質量,並向社會公布結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燃氣市場經營秩序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無證經營、銷售假冒偽劣燃氣器具和瓶裝燃氣經營中摻雜摻假、短重的行為。

物價部門應當開展瓶裝燃氣價格成本調查,定期公布瓶裝燃氣價格水平。制定瓶裝燃氣漲價應急預案,在價格異常波動時,及時提請省級物價部門依法采取價格幹預措施。加強燃氣價格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四十五條市燃氣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燃氣經營者、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的經營服務和安裝維修行為檢查評價標準。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燃氣經營者的經營服務行為和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的安裝維修行為進行檢查評估,並公布檢查評估結果。

第四十六條燃氣主管部門和市燃氣管理機構應當為燃氣經營者、燃氣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燃氣工程建設單位和用戶提供下列指導和服務:

(壹)公布行政許可的條件和程序,簡化審批程序;

(二)建立燃氣電子信息查詢系統,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三)定期進行燃氣行業調查和統計;

(四)組織燃氣行業從業人員進行專業知識培訓;

(五)為燃氣提供專業技術指導和服務。

第四十七條燃氣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公安、物價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公布投訴電話和電子郵箱,及時受理舉報和投訴,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和制止違反燃氣安全管理和非法燃氣經營的行為,並向前款規定的部門舉報和投訴。

第四十八條燃氣主管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和市燃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燃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則,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規範監督檢查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和效率。

燃氣主管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和市燃氣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規範著裝,佩戴明顯標誌,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遵守行政執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執法。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的依據和標準,不得隨意提高或者降低處罰標準,不得擅自減免罰款或者處理沒收物品。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省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罰沒收入應當及時上繳國庫,嚴格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