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事會的職責如下:
(1)宣傳理事會宗旨、維護協會形象的義務;
(2)自覺維護我院各類社團的安排,履行我會委托的義務;
(3)積極參加協會的活動和培訓項目,加強了解和溝通各種社團的義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的組成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成員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壹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職權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理事會的權力是什麽?
理事會的權力如下:
1.提供壹個中央論壇,討論全球性或跨學科的國際經濟和社會問題,並就這些問題為會員國和整個聯合國系統制定政策建議;
2、從事或發起對國際經濟、社會、文化、教育、衛生等相關事項的研究和報道,並提出相關建議;
3.促進尊重和遵守人權和基本自由;
4.與專門機構談判協議,以確定它們與聯合國的關系;
5.通過咨詢和向專門機構提出建議,以及向大會和聯合國會員國提出建議,協調專門機構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