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鄉村醫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壹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鄉村醫生培訓計劃,保證鄉村醫生每兩年至少接受壹次培訓。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培訓計劃制定本地區鄉村醫生培訓規劃。
對承擔國家規定的預防、保健等公共衛生服務的鄉村醫生,將培訓經費納入縣級財政預算。對邊遠貧困地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的財政支持。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支持鄉村醫生培訓。
鄉村醫生執業註冊。
國家實行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制度,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工作。
根據該條例,凡自條例頒布之日起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不具備這壹條件的,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允許具有中等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或者經過培訓達到中等醫學專業水平的其他人員申請執業註冊,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