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教育培訓 - 護林員的工作職責

護林員的工作職責

護林員工作職責1 1。向群眾宣傳林業法律法規和相關林業政策,提高群眾護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和重點公益林保護意識。

2、巡回護林員要在管護責任區內開展日常巡邏,每次巡山要做好記錄。護林點的護林員要堅守執勤控制,做好出國木、竹、柴、炭的檢查登記工作。

3、監督和制止非法野外用火,遇有森林火災,及時報告並組織撲救。

4、及時制止亂砍濫伐、亂采濫挖、亂獵、毀林等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勸阻無效且情節嚴重的,應及時向村委會報告或直接向森林公安局警備區報告。

5、發現森林病蟲害和可疑枯木、死木現象應及時上報。

6、做好木、竹、柴、炭的檢驗工作,並報村委會處理。

7、對森林采伐工作進行監督,發現有違反森林采伐規定的現象應及時報告。

8、做好經營合同規定的其他林業工作。

護林員的工作職責。積極配合分公司主任的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務。

二、按時上班,做好責任山場的竹木守護工作。

三、熟悉和掌握分管山場的情況,每月自查和登記巡山護林、丟失和被盜的木竹,做到心中有數。

四是做好護理山場的防火工作,加強巡查防範,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責任圍欄山場出現被盜,要及時反映報告,保護現場,查明情況,主動配合有關部門查明被盜原因。

六、嚴格考勤制度,做到有書面請假,不請假,模範遵守規章制度和紀律。

七、按規定在分公司住宿,不要擅自離開。

八、加強學習,嚴於律己,愛護公物,遵紀守法。

9.團結互助,尊重領導,做壹名優秀的遊俠。

護林員的職責3 1。宣傳貫徹林業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的有關規定,做好森林資源保護工作,保證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動物不受破壞,協助林業站對轄區內的森林資源進行監督管理。

2、協助鄉鎮政府、林業站和村民委員會開展森林防火宣傳,制定防火公約並做好宣傳工作,負責管理責任區及周邊的野外用火,監督執行森林防火規章制度,制止各種違章用火。發現森林火災,應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林業站,或巴塔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聯系電話:(5723773)配合村民委員會迅速組織人員並直接參與滅火救援,協助調查火災案件。

3.護林員必須帶著巡邏背心、哨子和手機定期在責任區的森林裏巡邏。在高火險期間,他們必須專職巡邏,並建立護林工作登記簿,記錄日常巡邏中發現的各種情況,盡職盡責做好森林管護工作。

4.協助村民委員會組織護林責任區內的造林、撫育、封山育林等各項林業生產經營活動。

5、負責責任區的森林病蟲害預測預報工作,防止傳染源傳入疫區,如發生病蟲害應及時向林業站報告。

6、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並向縣林業部門報告,協助森林公安機關查處盜伐、濫伐林木,破壞珍稀野生動植物、古樹名木,非法采脂案件和非法征用、占用林地案件。

7、協助處理本責任區內的林權爭議。

8、參加鄉鎮人民政府或林業站的例會,了解和反映林農的要求和問題。

9.護林員要第壹時間知道和舉報責任區內危害森林資源的各種行為。

10,積極完成鄉鎮人民政府或林業站交辦的其他任務。

護林員的職責第四部分1。宣傳貫徹我國有關森林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規章制度。引導當地人提高森林保護意識;

2.在站工作和住宿時間每月應在20天以上,正常休假時間不超過10天(含回家時間,但進站必須在10am之前),法定節假日和年休假除外。

三、巡護林區時,應檢查進入林區的人員是否攜帶火種或在林區野外非法用火。做到看到冒煙就檢查,看到火災隱患就整改,及時制止違法違規行為,必要時及時向現場經理匯報。

四、保護好林站房屋、生活用具和設施,搞好林站房屋周圍的環境衛生。

五、發現火災和破壞森林資源時,應第壹時間趕赴現場,了解情況,及時處置並立即報告。

六、協助林場職工做好造林調查、規劃設計、檢查驗收和林木采伐管理工作;森林資源調查;森林病蟲害防治等工作。

七、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森林火災、森林資源破壞案件和森林病蟲害。

八、確保責任區內不發生占用林地和嚴重盜伐事件,切實保護好責任區內所有資源。

九、壹定要保證手機通訊暢通,特別是在重點防火期。

十、應保持管護區內林道的通暢,加強交通檢查,發現可疑車輛不能放行,並及時向場部報告。

十壹、每月向野外部門如實匯報壹次管理保護區的管理保護情況,每季度書面總結本季度工作1次。

十二、護林員不準擅離崗位或空站,擅離崗位或空站1次,給予其經濟處罰100元,給予其經濟處罰200元2次,調離3次,具體到直接責任人。

護林員的工作職責。宣傳黨的林業方針政策。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和《森林防火條例》。

二、在鄉鎮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管理範圍簽訂管護合同。綜合治理和保護森林、林草和野生動物資源。

三是要確保森林資源萬無壹失,堅決制止亂砍濫伐、亂占林地、炸石、毀林、亂獵野生動物等違法行為,並及時上報。

四、認真履行護林員職責,防火期間要加強火源管理,嚴禁燒荒、吸煙。消除火災隱患,防止森林火災的發生。壹旦發生,應及時報告並組織森林救援。重點地區要有專人看守,防止森林火災。

護林員的職責6 1。宣傳貫徹林業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森林法的有關規定,做好森林資源保護工作,保證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動物不受破壞,協助林業站對轄區內的森林資源進行監測和管理。

2、協助鄉鎮政府、森林管理站和村民委員會開展森林防火宣傳,制定防火公約並做好宣傳工作,負責管理責任區及周邊的野外用火,監督執行森林防火規章制度,制止各種違章用火。發現森林火災,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森林經營管理站報告,配合村民委員會迅速組織人員並直接參加滅火救援,協助調查處理火災案件。

3.負責定期對本責任區的森林進行巡護,每月不少於15天,並做好巡山日記,記錄林業生產、森林保護等方面的情況,盡職盡責做好生態公益林的管護工作。

4.協助村民委員會組織護林責任區內的造林、撫育、封山育林等各項林業生產經營活動。

5、負責責任區的森林病蟲害預測預報工作,防止傳染源傳入疫區,如發生病蟲害應及時向林業站報告。

6、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並向有關部門舉報,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盜伐、濫伐林木,破壞珍稀野生動植物、古樹名木,非法采脂和非法征用、占用林地的案件。

7、協助處理本責任區內的林權爭議。

8、參加鄉鎮人民政府或林管站的例會,了解和反映林農的要求和問題。

9.護林員要第壹時間知道和舉報責任區內危害森林資源的各種行為。

10,積極完成鄉鎮人民政府或林管站交辦的其他任務。

護林員職責7為加強護林員管理,有效調動其積極性,充分發揮其作用,更好地保護森林資源,鞏固造林成果,改善生態環境,根據《森林法》、《山東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關於縣級生態保護護林員管理辦法的通知》精神,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壹、護林員的主要職責。

(壹)巡視護林、森林防盜、病蟲害防治和防火工作,遇有森林火災、毀林案件和森林病蟲害,要及時向林業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和林權所有者報告;

(二)封山育林,護林員必須常年在山上吃住,並在自己的管護範圍內沿林區邊緣修築護林墻或設置明顯的護林標誌和防火標語;

(三)配合林業部門進行森林資源調查和檢測;

(四)有權要求當地有關部門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並協助林業主管部門查處違法案件;

(五)定期向林權所有者、鄉鎮政府和林業站報告森林保護工作;

(六)積極宣傳林業法律法規和林業政策;

(七)補植疏林地、未開墾的造林地和森林中的空地。

二、護林員管理辦法。

(壹)在護林員看護的林區內損壞、破壞、盜竊林木的,護林員應賠償林木所有者損失的兩倍,肇事者被抓的,由有關部門按法定程序處理;

(2)在護林員看護的森林內擅自改變生態防護林地用途的,每開墾壹平方米林地扣除管理費10元;在林地挖沙、采石、取土、割草、挖樹樁(小盆景),護林員要及時制止,否則每發現壹次扣護林員管理費50元;

(三)護林員未及時報告火蟲情況的,每次扣除管理費200元,對火燒荒地、火燒堰造成重大損失的,除扣除年度管理費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護林員在林區照管牛羊,每頭(只)將扣除護林員管理費20元;

(5)在林區非法收購木材的,護林員應及時制止,並向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既不制止也不報告的,每發現壹次扣除護林員管理費100元;

(六)在林區狩獵、捕鳥等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護林員發現後,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林業主管部門;否則每發現壹次扣護林員管理費50元。

(七)護林員無故不參加學習、培訓、會議等相關活動,或抽查時不在崗的,每次扣管理費30元。

(八)護林員聘期壹年,原身份不變。護林員實行動態管理,由縣林業局和鄉鎮林業站不定期對護林員進行考核。合格的繼續使用,不合格的按合同約定免除護林員資格。

三、護林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免除護林員資格。

(壹)有違法犯罪行為的;

(二)不履行護林員職責,致使林木、林地遭受破壞的;

(三)經查,是監守自盜的;

(四)身體條件不能適應護林工作或長期經商、兼職等。不能正常履行護林員職責的;

(五)發生火災、嚴重病蟲害、盜伐或濫伐林木等。,故意隱瞞事實。

森林護林員的豁免由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合同約定終止,森林護林員資格予以豁免。

四、林業主管部門對森林保護進行不定期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每半年總結壹次,並報縣級林業局備案。縣林業局、財政局根據檢查情況,待年終驗收合格後支付管理費。

五、實行護林員保證金制度,根據平森方誌[20xx]18號文件精神,已登記的護林員根據所管理森林的大小,每人繳納1000-20xx元不等的保證金,年度防火期內未發生森林火災的,退還保證金,全額支付生態公益林補償費;發生火災時,除沒收保證金外,扣留壹定比例的生態公益林補償金,對管護工作突出的護林員給予壹定的物質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