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教育培訓 - 勞動合同學習費用合理嗎?

勞動合同學習費用合理嗎?

勞動合同學習費不合理。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並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接受培訓。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接受培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並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工資和績效獎金,提供崗位相關福利;

(四)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在職培訓;

(五)連續就業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人單位不得向其他用人單位派遣被派遣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