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第六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合格證書;
(二)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通過實習考核的材料;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從事兼職律師職業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批準執業的,應當授予申請人。
第十條律師只能在壹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申領新的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
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允許執業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