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廣東省餐飲服務行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指南》。
(壹)禁止經營或者存放野生動物或者野生動物產品。
(二)不得收購、飼養和屠宰活畜和動物。
(3)做好肉及肉制品索證索票工作,確保肉源可追溯,特別是加強豬肉“兩證壹報”檢查,嚴禁購買和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肉制品。
(四)餐飲服務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每日晨檢(必要時每餐前進行),做好記錄建檔,對出現發熱(37.3度以上)、感冒、咳嗽癥狀和呼吸道感染的從業人員,應當立即停止工作,督促其及時就診,在醫院確診為非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前,不得上崗。
(5)所有在崗員工應佩戴口罩,並按規定及時更換口罩。
(六)從業人員應盡量避免與有呼吸道疾病癥狀的人員密切接觸,避免接觸野生動物、養殖或患病的畜禽。
(7)員工在準備食物前、加工生食或熟食後、飯前飯後和接觸垃圾後,應分六步用流動水和肥皂洗手,搓手時間應不少於15秒。員工應該提醒就餐者吃飯前洗手。
(八)對來自武漢的工作人員暫停工作,協助其送至所(入)住社區工作站登記信息,接受社區工作站管理,早晚測體溫,自隔離觀察14天後上崗。
(九)食品加工制作應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確保餐具在使用前經過嚴格的清洗消毒。餐具的清洗和消毒參照推薦的餐具清洗和消毒方法。
(10)每天對就餐場所、清潔設施、人員通道、電梯間和廁所進行消毒,廁所應配備洗手水龍頭、洗手液和消毒劑。
(十壹)保持加工場所和餐飲場所空氣流通,定期對空氣過濾裝置進行清洗和消毒。
(十二)提供網絡訂餐配送服務的經營單位,應當每日對外送食品的食品保溫箱、物流車廂、物流周轉用具進行清洗消毒。
(13)如有疑似病例或確診病例近期就餐的餐館,應進行終末消毒(在傳染源住院、轉移或死亡並離開疫點或終止感染狀態後,對疫點進行徹底消毒)。
(14)提高對疫情防控形勢的認識,配合政府加強疫情防控相關政策法規、科學知識和防控措施的解讀和宣傳,加強門店疫情防控宣傳,如張貼禁止接待大型聚餐活動的標識等。
(十五)疫情防控解除前,禁止餐飲服務經營單位接待大型聚餐活動。
(十六)有條件的餐飲服務經營單位配備相應的測溫儀器,對消費者發熱癥狀進行檢測和提醒。如發現消費者在就餐場所出現發熱、感冒、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癥狀,應積極勸其離開現場,並提醒其及時到醫院就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