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殘疾人證的有效期為十年。期滿可在經批準的殘聯免費換領,交回原殘疾證;
2.殘疾人證破損、汙損導致無法正常使用的,發證的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在新換發的殘疾人證備註欄註明換發信息,並將收回的舊證統壹銷毀,申請免費換發;
3、殘疾人證相關內容(殘疾類別、殘疾等級除外)發生變化需要更新的,殘疾人可以通過網站提出申請。
殘疾證辦理流程:
1.申請:首次申領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和第壹代殘疾人證申領第二代殘疾人證的申請人(或法定監護人),須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和六張二寸免冠照片到戶籍所在地縣級殘聯,填寫申請表和評估表壹式三份,如實填寫相關信息;
2.受理:縣級殘聯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手續後,對申請人、照片、身份證、戶口簿進行核對,並將申請表中的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填寫虛假信息者不予錄取;
3.殘疾評定:對首次申領殘疾人證的申請人和申領二代殘疾人證的申請人,縣級殘聯對殘疾特征明顯、能夠根據殘疾標準輕松認定殘疾類別和等級的,可直接填寫評定表,並在評定表中明確記錄殘疾特征和直觀評價,但必須由包括主席在內的3人共同評定簽字;其他難以直接認定殘疾類別和等級的,必須經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或者專門醫療機構評定,由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或者專門醫療機構填寫評定表,明確殘疾評定結果;
4.初審發放: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根據申請人的相關材料和縣級殘疾人聯合會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或專門醫療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果進行初審,並將評定表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
5、城鎮職工申請評殘,由單位工作人員牽頭,持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證、戶口本、近期二寸彩色照片三張、相關病情資料、工資表、勞動合同、養老保險到縣殘聯辦理;
6、殘疾明顯,能夠明顯達到標準的,殘疾人聯合會可以直接辦理。殘疾不明顯的,出具縣級以上醫院的相關病歷。市精神智力殘疾精神病鑒定中心出具的證明。村和單位出具的聽力、言語、視力殘疾證明,殘疾時間、原因,並附縣級以上醫院證明。
綜上所述,首次申領殘疾人證的申請人,需持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以及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三張,向戶籍所在地縣級殘聯提出申請,並如實填寫申請表和測評表,確保相關信息真實、準確、完整。辦理未成年人、精神殘疾人證明,還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殘疾人證有效期10年。期滿可在經批準的殘疾人聯合會免費換領,原殘疾人證交回。發證的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在新換發的殘疾人證備註欄註明換發信息,並對收回的舊證統壹銷毀。
第二十條
殘疾人證如有遺失,應及時報殘聯審批,聲明作廢後可申請補發。第壹次更換殘疾人卡,在原20位數字上加“B1”,第二次更換時加“B2”,依此類推。同時,在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中註銷丟失的殘疾人證。
第二十壹條
殘疾證汙損,影響正常使用的,可交回核定的CDPF免費更換。殘疾人證換發登記信息與原殘疾人證壹致。
第二十二條
殘疾類別或者等級發生變化的,由本人申請,經殘聯同意,可以在指定機構重新進行殘疾鑒定。根據評估結果批準殘疾人聯合會換發殘疾人證,並變更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中的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