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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第壹條為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規範融資租賃企業經營行為,防範經營風險,根據《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商務部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企業是指根據商務部有關規定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業務,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動。

融資租賃直接服務於實體經濟,在促進裝備制造業發展、中小企業融資、企業技術升級、設備進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是促進產融結合,發展實體經濟的重要手段。

第三條金融租賃企業應當具備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資產規模、財務實力和風險管控能力。外國投資者申請設立金融租賃企業,還必須符合外商投資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金融租賃企業應當配備具有金融、貿易、法律、會計等專業知識、技能和工作經驗,並具有良好從業記錄的人員,以及具有不少於3年金融租賃、租賃業務或者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經驗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風控主管等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條金融租賃企業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商務部對全國金融租賃企業實施監督管理。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

本辦法所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第七條鼓勵融資租賃企業通過直接租賃等方式提供租賃服務。,提升資產管理綜合能力,開展專業化、差異化經營。第八條金融租賃企業可以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條件下,以直接租賃、轉租、售後租回、杠桿租賃、委托租賃、聯合租賃等方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第九條融資租賃企業應當以融資租賃等租賃業務為主營業務,開展租賃物的購買、租賃物余值的處理和維護、租賃交易的咨詢和擔保、向第三方機構轉讓應收賬款、接受租賃保證金等經審批部門批準的業務。

第十條融資租賃企業應當以權屬清晰、真實存在、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金融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或受委托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金融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以融資租賃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

第十壹條金融租賃企業進口租賃物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租賃物的購買方或產權方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金融租賃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涉及外匯管理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規定。

第十二條金融租賃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十三條金融租賃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形成良好的風險資產分類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評價制度、事後追償處置制度和風險預警機制。

第十四條為控制和降低風險,融資租賃企業應當認真調查融資租賃項目,充分考慮和評估承租人持續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種方式降低違約風險,加強對融資租賃項目的檢查和後期管理。

第十五條金融租賃企業應建立關聯交易管理制度。金融租賃企業對承租人為關聯企業的交易進行表決或作出決定時,與關聯交易相關的人員應當回避。

融資租賃企業從關聯生產企業購買設備時,相關設備的結算價格不得明顯低於生產企業出售給任何第三方的價格或同批次設備的價格。

第十六條金融租賃企業應當對委托或轉租的資產進行單獨管理,並單獨建賬。融資租賃企業和承租人應當就擔保、保險等與融資租賃業務相關的事項進行充分約定,以維護交易安全。

第十七條融資租賃企業應當加強對重點租戶的管理,控制單壹租戶和作為關聯方的租戶的比例,註意防範和分散經營風險。

第十八條國家法律規定租賃物所有權應當登記的,金融租賃企業應當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租賃物不屬於需要登記的財產範疇的,鼓勵融資租賃企業在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系統中進行登記,明確記載租賃物的權屬。

第十九條售後租回的標的物應當是能夠發揮其經濟功能並產生持續經濟利益的財產。融資租賃企業在開展售後回租業務時應註意加強風險防控。

第二十條金融租賃企業不得接受承租人無權處分、已抵押、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或存在其他權屬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後回租業務的標的物。

融資租賃企業在簽訂售後回租協議前,應當查驗租賃物發票、購買合同、登記證明、付款憑證、產權轉移證明等證明材料,確認標的物的權屬關系。

第二十壹條金融租賃企業應當充分考慮並客觀評估售後租回資產的價值,以合理且不違反會計準則的標的物購買價格為參考,不得低價購買而高價購買。

第二十二條金融租賃企業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

第二十三條融資租賃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繳納各種稅款,嚴禁將非融資租賃業務作為融資租賃業務偷稅漏稅。第二十四條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商務部有關規定履行監管職責。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管職責過程中要依法加強管理,嚴格保守企業商業秘密。

第二十五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加強對融資租賃企業的監督管理,持續監控企業的經營狀況和風險;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根據監管要求和職責配備相關人員,加強業務培訓,提高監管人員監管水平。

第二十六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大信息通報機制、風險預警機制和應急機制,及時有效應對融資租賃行業突發事件。

第二十七條在日常監管中,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重點對融資租賃企業存在的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超範圍經營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格監督管理。壹旦發現,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上報商務部。

第二十八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定期對關聯交易占比、風險資產占比、單租戶業務占比、租金逾期率等關鍵指標進行分析。相關指標高、潛在經營風險加大的企業要特別關註。

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委托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協助了解相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於每年6月30日前向商務部提交上壹年度本行政區域內融資租賃企業發展和監管情況的書面報告。如果發現重大問題,應立即報告。

第三十條商務部應當建立和完善“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運用信息技術對融資租賃企業的經營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進行了解、監督和管理,提高融資租賃企業的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

第三十壹條融資租賃企業應當按照商務部的要求,使用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如實填報相關數據。每季度結束後,在15個工作日內填寫上壹季度運行情況統計表及簡要說明;每年4月30日前填報上壹年度經營情況的統計和說明,提交經審計機關審計的上壹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含附註)。

第三十二條金融租賃企業變更名稱、遷移地點、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變更組織形式、調整股權結構,應事先通知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上述變更涉及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備案等相關手續。

融資租賃企業應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後5個工作日內,登錄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修改上述信息。

第三十三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重視行業協會的作用,鼓勵行業協會積極開展行業培訓、從業人員資格認定、理論研究、糾紛調解等活動,支持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依法維護行業權益,配合主管部門進行行業監督管理,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第三十四條融資租賃企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13 10 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