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二條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22周歲前仍可征集服現役,征集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年齡可放寬至24周歲。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根據部隊需要和本人意願,當年12以前年滿17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公民,可以征集服現役。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壹日以前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的安排,在當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進行兵役登記。在兵役登記中通過初審的,稱為應征公民。
第十四條應征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符合服現役條件的公民,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準,被征集服現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