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誌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誌願服務組織可以招募誌願者開展誌願服務活動;招募時應當說明真實、準確、完整的誌願服務相關信息以及誌願服務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
誌願服務組織安排誌願者參加誌願服務活動,應當與誌願者的年齡、知識、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不得要求誌願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誌願服務。
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如實記錄誌願者的個人基本信息、誌願服務、培訓、表彰獎勵、評價等信息,按照統壹的信息數據標準錄入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誌願服務信息系統,實現數據互聯互通。誌願者需要誌願服務記錄證明的,誌願服務組織應當根據誌願服務記錄免費、如實出具。
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他需要快速救援的突發事件。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導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及時有序地開展誌願服務活動。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在開展應對突發事件的誌願服務活動時,應當接受有關人民政府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的統壹指揮和協調。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措施,鼓勵公共服務機構對具有良好誌願服務記錄的誌願者給予優待。
法律依據
誌願服務條例
第三十七條誌願服務組織、誌願者向誌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退還報酬;情節嚴重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以報酬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