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河北省校外培訓機構設立和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促進民辦非學歷教育健康發展,規範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推動解決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過重問題,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校外培訓機構,是指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資金面向中小學生舉辦的各種形式的非學歷文化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簡稱“校外培訓機構”),不包括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和托幼機構。
第三條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立應當符合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滿足教育事業和人民群眾的需求。
第四條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校外培訓機構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