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六條* * *開標時,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應當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投標文件;經確認後,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及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應當當眾拆封、宣讀。開標過程應記錄在案,並存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