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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總則

本規定適用於除煤礦企業以外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煤礦企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的防治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察,另行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壹)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2)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3)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4)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制度;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和維修制度;

(六)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八)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九)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工作場所與居住場所分開,任何人不得在工作場所居住;

(三)具有與職業危害防治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依法通過驗收,並取得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批準文件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準文件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監測結果。

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誌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督促、教育和引導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不得以發放貨幣或者物品代替發放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維護和保養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確保防護用品的有效性。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已過期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在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防護措施和職業危害待遇,並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不得隱瞞和欺騙。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依法繳納保險費。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發生變化,從事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有職業危害的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拒絕勞動而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檢查結果。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禁忌從事的作業;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妥善安置;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保存。

從業人員離開生產經營單位時,有權索取其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復印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提供的復印件上簽字。生產經營單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時,應當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並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於受到職業危害的員工,及時組織救治,並承擔所需費用。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隱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壹)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

(二)建立、實施和公布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程序;

(三)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職業衛生教育培訓情況;

(四)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申報;

(五)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檢測和結果公告;

(六)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建立、維護和保養,以及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和使用情況;

(七)職業危害因素及後果的告知;

(八)職業危害事故報告;

(九)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從事職業危害防治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實行登記備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從事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檢測和評價的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地進行檢測和評價,並對其檢測和評價結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範;對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應當保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進入被檢查單位和作業場所,進行職業危害檢測,了解有關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文件和資料,采集有關樣品;

(三)查封或者扣押認為不符合職業危害防治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並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

(二)未按照規定建立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三)未按照規定公布與職業危害防治相關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四)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

(五)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職業衛生培訓的;

(六)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和評價結果未按照規定備案、報告和公布的。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2萬元至5萬元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職業危害因素的;

(二)未指定專人負責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無法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危害的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檢查結果的。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提請有關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壹)工作場所職業危害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三)未按照規定維護、檢修、檢測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並保持其正常運行和使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和評價的;

(五)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經治理仍達不到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

(六)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七)未按照規定在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顯著位置公布操作規程、設置警示標誌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八)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至3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提請有關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壹)隱瞞技術、工藝、材料造成的職業危害的;

(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的;

(三)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接受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的;

(四)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

(五)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有職業禁忌的員工、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員工從事有職業危害或者禁忌作業的。本規定中下列術語的含義:

工作場所是指員工從事職業活動的所有場所,包括施工單位的施工現場。

職業危害是指員工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對健康造成的各種損害。

職業禁忌是指個體在從事特定職業或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壹般職業人群更容易發生職業危害和職業病,或在作業過程中可能加重自身疾病,或誘發可能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本規定自2009年9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