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本案裁定,長江醫藥投資仍為山東華新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持有山東華新藥業集團有限公司全部股份的60%,公司已將應付股權轉讓款65,438+065,438+0,065,438+072,958元計入長期應付款,該裁定結果不會影響公司損益;同時,在已披露的財務報告中,公司確認可能發生的未決訴訟/仲裁費用共計38,823,546.29元,與本案違約金、律師費、仲裁費合計為25,026,5438+0,354.48元,確認追加費用65,438+03,802元。191.81元(暫計為2021年6月4日),本次仲裁結果對公司當期或期後利潤的最終影響將取決於仲裁裁決的實際履行情況,具體財務數據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確認為準。同時,長江健康表示,長江醫藥投資以BOB和劉瑞環為被申請人提交的兩份仲裁申請中,壹份已經獲得部分裁決,另壹份也已被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三十七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壹百三十八條股東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其股份。
第壹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股東應當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變更,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