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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的辦學條件

職業技能培訓學校條件如下:

(壹)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應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

(三)應當具備滿足教學和技能培訓需要的教學培訓設施和設備;

(四)應配備符合任職資格的專職校長;

(五)應根據辦學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教學管理人員;

(六)應配備與辦學規模和水平相適應的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

(七)應有與培訓項目相應的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

(八)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九)應有必要的辦學經費和穩定的資金來源。

操作員的資格:

1.以社會組織名義設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該社會組織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與其培訓項目相適應的合法財產,其合法財產中非國有資產的份額不得低於總資產的三分之二。

2.以個人名義舉辦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舉辦者和擬任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處理流程:

1.申請:主辦方向教育局成教處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申請材料齊全有效,予以受理。

3.初審:審批人員進行初審,提交初審意見。

4.評估:教育局教育培訓機構評估組申請對辦學條件進行實地評估並提出意見。

5.審批:審批機關根據設立標準、意見和當地教育發展規劃,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設立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