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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產經紀協會章程

深圳市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協會名稱:深圳市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簡稱:SRBA)。

第二條本會是由深圳市從事房地產代理、咨詢的企事業單位,深圳市從事房地產市場研究或相關的專業機構(團體會員),深圳市從事房地產代理服務的房地產從業人員(個人會員)自願發起成立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深圳市社團登記管理局核準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條協會宗旨:代表會員意願,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系,溝通會員與政府和社會的關系,傳達政府政策意圖,規範執業行為,弘揚職業道德,倡導公平競爭,促進深圳房地產經紀行業的創新、交流與合作,推動深圳房地產經紀行業的進步。

第四條協會應當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公德,立足自身,管理自身,經營發展自身,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不得與會員爭利。

第五條本協會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管理和深圳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本協會的活動區域為深圳,住所為深圳市福田區振興路3號建壹大廈13層。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七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壹)研究和探索房地產經紀行業的發展理論、方針和政策,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行業調查和立法研究,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代表行業向政府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的意見和建議。

(二)協助政府參與制定房地產經紀行業規範、行為準則和自律標準,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體系建設,規範執業行為,弘揚職業道德,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對違規和損害行業聲譽的行為采取相應的自律措施。

(三)搭建政府、行業、社會和會員之間的信息溝通橋梁,為會員提供服務;根據會員關註的熱點、難點問題,代表行業反映會員的聲音和建議;配合有關部門協調會員與其他行業、企業或消費者之間因經營活動產生的重大糾紛。

(4)收集、整理、發布國內外專業信息,組織編寫行業刊物和信息資料,促進行業內的交流與合作,提高全行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五)承辦政府主管部門交辦和授權的與房地產經紀行業相關的工作。

(六)開展行業自律檢查,總結交流經驗,推動行業品牌建設,樹立行業榜樣,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七)組織會員參加專業培訓和繼續教育,提高深圳房地產經紀行業的整體素質和專業水平。

(八)開展與國內外同行和社會團體的友好交流,組織參觀考察,加強交流合作,學習先進經驗,促進行業發展。

(九)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其他有利於行業發展的活動。

第三章成員

第八條凡在深圳市從事房地產中介、代理、咨詢業務,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並取得行業主管部門登記證書,從事房地產市場研究或相關專業機構的企事業單位,均可成為本協會團體會員。

凡在深圳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並經有關部門認證的房地產從業人員,均可成為協會個人會員。

對個人會員的管理辦法由協會理事會決定。

第九條申請成為本協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在深圳從事房地產代理、代理及咨詢業務、房地產市場研究或相關專業機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擁護協會章程,自願履行會員義務。

第十條入會程序:

(壹)提交會員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辦理會員註冊,由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的機構向會員發放會員證和會員卡。

第十壹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出席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時,享有本會章程規定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的工作有建議權、監督權和批評權;

(三)優先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和業務培訓並享受優惠待遇;

(四)優先提供協會信息和編輯出版的圖書資料;

(5)優先考慮本協會提供的其他服務;

(6)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守經紀行業的規章制度,維護行業利益;

(三)接受本協會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四)完成協會委托的工作,支持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五)主動向本局反映情況,提供調查和統計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會費標準由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表決。

當會員退出俱樂部或被俱樂部除名時,不得要求其返還已繳納的會費和資助或捐贈的財產。

第十四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向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和會員卡。會員不履行義務,或者無故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不遵守協會章程的,協會將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嚴重違反章程,損害行業利益和形象的,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解聘

第十六條協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行使職權。大會的職能和權力是:

(壹)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決定協會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制定或者修改協會章程和選舉辦法;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董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關於罷免委員的建議;

(五)對協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決定是否提前換屆選舉;

(八)決定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根據協會會員數量的實際增加,理事會可以提議成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經會員大會批準後,作為會員大會的權力機構,會員代表的人數和產生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理事會認為必要或者經五分之壹以上會員書面請求,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九條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大會的常設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對會員大會負責。董事會成員人數不得超過全體成員的40%。

第二十條理事會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推遲換屆選舉的,由董事會提出議案或經五分之壹成員書面提議,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二十壹條理事會的職權:

(壹)執行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決定協會的具體工作和業務;

(三)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六)決定新申請人的會員資格和對會員的處分,提出會員的除名建議;

(七)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八)決定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九)領導各類機構的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如有必要,應由董事長辦公會議決定,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集。但各董事的書面意見必須記錄在案,並存檔備查。

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董事會的,應當自行取消其董事資格。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應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理事會應當對該決議形成會議記錄,並向全體董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主持。經三分之壹董事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會長辦公會議制度,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對下列事項作出相關決定。

執行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的決議;

提議罷免成員;

領導各類機構的工作;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理事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組成。每次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才能舉行,其決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與會者同意才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會長和常務副會長,其他副會長的人數不得超過理事的30%。總裁、常務副總裁、副總裁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協會會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協會秘書長或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六)不在現任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擔任公職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本協會會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由理事會通過,報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督部門審核,並經市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行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和理事會;

(二)檢查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局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常務副總裁行使下列職權:

(壹)協助會長實施或委托會長負責協會的相關工作;

(2)受會長委托行使會長的職權。

第二十九條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罷免由三分之壹以上理事提議,並報股東大會表決。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理事的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但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確需連任兩屆以上的,由董事會提出,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並報市政府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三十壹條秘書處是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秘書長的任免由會長或四分之壹理事提議,理事會表決通過。秘書長是全職的。

秘書長出席了安理會。

第三十二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事處、代表處、分支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3)提名秘書處工作人員以及辦事處、代表處、分支機構和實體的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的規則和程序:

(壹)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行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三十四條本會設監事,負責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a)向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和罷免;監督理事會執行大會決議;

(三)檢查協會的財務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和主管稅務、會計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應當列席董事會會議,並有權向董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接受會員大會的領導,認真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二)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托事項所獲得的經費或資金;

(4)捐贈和贊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用於下列項目,不得挪作他用:

(壹)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和日常辦公費用;

(二)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和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三)為會員利益和協會宗旨的其他正常支出。

第三十七條協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攤派或者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者單位、會員、監事有權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協會應當及時、如實回答捐贈人、資助人或者單位、會員和監事的詢問。

第三十八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財產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九條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和協會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回,並經會員大會審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本會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將接受主管稅務和會計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壹條本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協會應當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的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上壹年度的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建立重大事件報告制度:舉辦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和展覽,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非政府組織交流,開展行業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和社會捐贈等。,並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申報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四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職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簽訂勞動合同。其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關於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表決。

第四十六條修改後的章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終止,由理事會提出撤銷議案:

(壹)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協會分立或者合並;

(四)無法按照章程宗旨繼續工作的。

市政府行業協會應當在30日內對會員大會作出的終止決議進行審查。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終止前,必須在協會登記機關和有關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本協會應當自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清算期間,本會不開展清算以外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條清算費用從協會財產中優先支付。協會清算和終止後的剩余財產,應當在協會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五十壹條協會辦理完終止手續後,憑市政府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同意變更或終止的文件,到市協會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於2009年3月3日經協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