蒂希
根據財政部、重慶市財政局印發的《會計專業人才隊伍建設中長期規劃》,為加強重慶市高端會計人才培養,解決高端會計人才短缺問題,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壹.壹般要求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實施人才強市戰略,以重慶市會計領軍人才和青年人才培養為引領,重點培養高級會計師和總會計師,建設壹支數量充足、結構合理、逐步趨同的會計人才隊伍,全面提升我市會計人才隊伍的專業能力和整體素質,為推動科學發展、富民興渝提供人才保障。
二、目標和任務
按照高起點、高標準、高質量的要求,到2020年,分類培養350名精通會計業務、精通財務管理、政策理論水平高、業務能力強的重慶市會計領軍人才(其中:國家級會計領軍人才50名,具有國際資格的註冊會計師50名);重慶有600名精於會計、善於理財、專業判斷能力強、操作能力強的青年人才;擁有2000名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高級會計人才和總會計師;加大對高級會計師、註冊會計師、會計員的培訓,然後會計人員比例在西部領先。
三。選擇條件和程序
(1)領先的會計人才。取得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含通過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或取得註冊會計師資格5年以上,或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含會計專業博士畢業2年);年齡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本科學歷,能夠用英語進行聽、說、讀、寫;財務部(處)負責人或後備骨幹。本人申報、單位評審、推薦;會計、英語、綜合知識的考試由市財政局組織;復試、綜合評審、選拔;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確定培訓人選。
(2)會計青年人才。取得會計師、註冊會計師、講師等專業技術資格滿2年;年齡原則上不超過40歲;本科學歷,能夠用英語進行聽、說、讀、寫。具有碩士以上學歷或獲得全國會計師考試金銀榜的考生可適當放寬。選人方法與會計領軍人才相同。
(3)國內領先的高級會計人才。在企事業單位財務處(科)選拔55歲以上的高級會計人員,由本人報名,單位推薦,根據年度培養計劃,綜合平衡確定培養人選。
(4)總會計師。根據國務院《總會計師條例》規定,設置和任命的總會計師,年齡在55歲以下,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由本人申報,單位推薦,綜合平衡確定培養人選。
(5)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符合財政部規定的會計人員。
四、培育措施
(壹)報考國家級會計領軍人才和具有國際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原則上應從重慶市會計領軍人才中選拔,並進行適當的考前培訓。對獲得全國會計領軍人才的,除享受重慶市會計領軍人才政策支持外,由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頒發榮譽證書並予以表彰。
(二)會計領軍人才培養3年,會計青年人才培養2年。實行集中學習與自學相結合等多種形式的培訓,與會計碩士項目(MPAcc)有效銜接。培訓期間將實行量化考核和淘汰機制。培訓期滿考核合格後,由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培訓機構頒發證書。獲得重慶市會計領軍人才、青年人才的,推薦到大中型國有企事業單位;入選人員納入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才庫管理;優先向有關部門推薦專家;優先安排會計和金融研究項目,給予適當的資金支持;可以提前兩年參加高級(正)會計師的評審。
(3)改進高級會計師考核評價方法和內容,適時增加高級會計師數量,提高高級會計師素質。
(四)加大高級會計人才培養力度,按照國內領先水平設置培訓內容,加強管理、理論和綜合能力的培養。向優秀學生頒發榮譽證書;優秀人才納入市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才庫管理;推薦給相關部門。
(五)按照國務院《總會計師條例》,逐步推行總會計師資格認證,完善全市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設置,加強總會計師職能、專業和綜合知識的培訓。
(六)結合會計人員的年齡、學歷、職務和從事會計工作的年限等情況。,修改完善申請評價高級會計師的資格條件;鼓勵我市高校開展高級會計師專業知識考前學習和培訓,積極參加高級會計師全國專業考試;總結完善高級會計師評價方法,加強專業技能、綜合知識和實際工作能力的綜合考察,增加高級會計師數量,提高質量;強化高級會計師綜合能力,結合高級會計師年度繼續教育,改進培訓方式和內容,明確學習任務和目標,增強學習自覺性。
(七)自我培養與引進相結合,市財政局指導市註冊會計師協會制定考前學習培訓、考試合格、選派註冊會計師到市內外培訓提高、引進註冊會計師等激勵政策規定。
(八)鼓勵我市符合條件的會計人員參加高等院校和網絡學校的專業學習和培訓,積極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選擇優秀的院校和網校供會計選擇學習;對在全國會計考試中獲得金銀榜的會計人員進行表彰。
(九)由主管會計部門(市財政局)、用人單位、培訓對象個人* * *承擔培訓經費。培訓經費主要用於會計領軍人才和青年人才、高級會計人才、總會計師的選拔、集中培訓、授課、科研和管理。單位承擔的經費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十)各區縣(自治縣)、行業主管部門和人才使用單位要積極如實推薦優秀會計人才,積極支持其參加學習、培訓、講座和研究活動,並從學習時間、經費等方面給予支持和保障。行業主管部門和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原則精神,制定鼓勵本行業、本單位培養、激勵和使用會計人才的政策措施。
動詞 (verb的縮寫)組織和實施
(壹)重慶市高端會計人才培養領導小組由市委組織部、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成,負責研究決定重慶市高端會計人才重大培養政策,指導重慶市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作。
(二)高端會計人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制定重慶市高端會計人才培養的具體實施辦法,組織重慶市高端會計人才選拔工作,選擇市內外高校培訓機構,指導和監督培訓機構的設計、實施和管理,向領導小組報告全市會計人才培養情況。
(三)培訓機構協助市財政局進行學員的選拔和面試;具體負責培訓內容設計、培訓教學、研究指導、考核管理,全面落實重慶市高端會計人才綜合能力素質提升和培訓情況上報工作。
(四)各區縣組織、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級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要高度重視會計人才培養工作,加大宣傳力度,認真做好優秀會計人才的推薦和申報工作,營造支持人才創新創業的社會氛圍。
偏激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民族教育的決定》精神和《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財政部、人事部關於大力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人才的意見》(焦敏[2004]5號)(以下簡稱《意見》)要求,為確保少數民族高層次人才培養計劃(以下簡稱“國家重點人才計劃”)順利實施
壹、指導思想和目標要求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民族政策,落實《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民族教育的決定》和第五次全國民族教育會議精神,充分認識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人才對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增進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壹的戰略作用。努力培養造就壹大批堅定擁護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堅定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願意為西部地區和民族地區發展貢獻力量、具有較高科學人文素質和創新能力的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逐步緩解和扭轉西部和少數民族地區少數民族高層次人才短缺的局面,改善少數民族人才層次結構,提升少數民族人才存量的綜合水平,為實現民族團結進步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偉大目標提供強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二、培訓任務、主要措施和計劃管理
(1)2006年招生規模2500人,其中博士生500人,碩士生2000人;到2007年,招生規模為5000人,其中博士生1000人,碩士生4000人。
(二)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培養任務主要由國家部委直屬的重點高等學校和有關科研院所(所)承擔和組織實施。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養、定向就業”的要求,采取“自願報名、統壹考試、適當降級、單獨統壹閱卷”等特殊措施進行招生。
(3)錄取的少數民族碩士生先在基礎訓練點集中進行為期壹年的強化基礎訓練,重點補上英語、大學語文、計算機、高等數學等基礎知識,兼顧其他專業理論知識,加強馬克思主義民族宗教理論學習。基礎培訓結束後,考核合格者轉入招生學校的研究生課程。
三、招生範圍、招生計劃和經費
(壹)招生範圍。主要面向西部12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招生,兼顧享受西部政策待遇的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數民族雜居、需要特殊扶持的地區,以及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民族院校教師和管理人才的培養, 高等院校少數民族預科培訓基地和少數民族基礎培訓基地,並重點保障上述地區和單位的教育、科技、醫藥、特色文化藝術、信息技術、經濟和公共教育。
(2)招生計劃。本方案招生計劃屬於國家定向培養計劃,納入招生單位總規模。根據少數民族和西部地區對人才的需求,教育部單獨下達定向培養專項招生計劃。
招生計劃比例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少數民族人口總數確定;同時,考慮到國家扶持的民族地區的特殊需要。在考生綜合素質達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各相關招生單位按照少數民族占當地民族人口總數的比例安排復試和錄取。漢族考生占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總數的10%。當定向省區合格考生不足時,將招生名額按規定調劑到其他有需要的省區招收合格考生。
(三)生源地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2006-2010年少數民族高層次人才需求首期規劃和年度培養計劃。每年8月底前,將下壹年度的招生建議計劃和專業安排上報教育部。教育部牽頭商有關培養單位落實招生任務,編制招生計劃,商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納入中央級部屬高校年度研究生招生計劃,單獨下達管理。各有關學校和單位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做好年度招生工作,每年6月將招生計劃執行情況和招生情況報教育部。
(4)培訓經費。碩士生(四年制)、博士生經費由國家財政按國家統壹標準撥付,碩士生基礎培養經費撥付給承擔基礎培養任務的高校和單位;碩士、博士研究生攻讀學位經費按標準撥付培養學校;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農業科學院承擔培訓任務,按標準從現行財政渠道解決。生源地和定向單位對貧困家庭學生給予適當的學習和生活費用補助。
四、申請條件
(壹)擁護中國* * *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
(2)民族教育序列中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碩士學位的少數民族在職和脫產人員(未就業的應屆畢業生和具有上述學位的往屆畢業生,下同)。非在職人員的招生比例應占總招生計劃的50%以上。
(三)學習成績優秀,漢語、外語和民族語言根據學科和專業的要求達到壹定的標準和要求。
(四)申請碩士學位的年齡不超過40歲,申請博士學位的年齡不超過45歲。
(五)畢業後,保證按定向培養協議到定向地區或單位工作。
動詞 (verb的縮寫)考試和錄取
(壹)碩士研究生參加全國統壹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民族語言或漢語言文字及專業考試科目由招生學校和單位確定並組織命題;博士研究生考試科目和考試時間由招生學校和單位自行確定。招生單位將對符合國家規定的基本條件的考生進行復試。
(2)在職考生應與學校、單位或上級下屬部門簽訂“定向培養”協議。非在職考生須與學校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簽訂“定向培養”協議後方可錄取。優先錄取在學術研究、教學等方面有突出貢獻或在民族醫藥、民族文化藝術等方面有壹定造詣的考生,以及精通民族語言文字的漢族考生。未簽訂“定向培養”協議者,不被培養學校和單位錄取。錄取名單應以適當形式在招生單位公示。
(三)招生學校和單位按照教育部制定的當年招生工作要求組織招生工作。被錄取的博士生由培養學校和單位發給錄取通知書,按期入學;被錄取的研究生由培養學校和單位發給錄取通知書,學生憑錄取通知書到基礎訓練點進行為期壹年的強化基礎訓練。
(四)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按職責分工組織實施和管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民族教育的處(室)會同有關處(室)申報招生計劃,提出各民族招生比例建議,負責考生民族身份審核、定向培養協議的組織和簽訂,以及本地區定向生的幫扶和管理。招生考試由教育招生部門和有關高校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根據職責給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六,畢業生就業
在職人員畢業後回定向單位工作;非在職人員按定向協議回定向地區就業,也可從生源地區調入本地就業。碩士服務期為5年,博士服務期為8年(如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數民族預科培養基地、民族碩士基礎培養基地的教師和管理人員參加本計劃,碩士服務期為8年,博士服務期為12年)。未按協議就業的畢業生,應支付培養費用和違約金。違約金的具體標準和支付方式另行規定。
七、教學和培訓要求
(壹)少數民族研究生教育培養的基本要求是:大力夯實基礎,全面提高科學素質和人文素質,著力增強實踐能力,努力提高科研創新能力,為在西部大開發和少數民族地區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發揮引領作用奠定堅實基礎。在基礎強化訓練階段,重點是強化基礎,加強規定課程的教學和訓練,使學生的基礎綜合水平接近或達到攻讀碩士課程的基本要求;在博士、碩士課程教學階段,在大力加強專業理論教學的同時,要高度重視和註重加強學生實踐能力、科研能力和創新能力的培養。培養學校和單位要為學生實踐教學科研項目創造更多的機會和條件,選派優秀的專家教授擔任導師和講座,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在基礎強化訓練、碩士和博士課程中,要加強對學生的政治思想和馬克思主義民族宗教理論政策的教育。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宗教不得幹涉國民教育。培訓學校和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宗教和邪教幹擾培訓工作;學生不允許從事任何宗教活動。
(2)采取特殊措施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是黨和國家壹項意義深遠的政治任務。各族學生要有高度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努力學習,努力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始終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提高道德和人文修養,遵紀守法,誠信待人,廉潔辦事,為西部大開發和民族地區繁榮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八。責任和管理
(1)教育部、國家民委負責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培養計劃宏觀政策的制定和協調。教育部負責統籌培養計劃,制定招生、教學、管理及相關政策措施,組織招生,並檢查監督實施;協調解決辦學中的重大問題;組織評估辦學情況,總結交流經驗,表彰先進。國家民委負責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監督檢查黨的民族政策的執行情況;協調和協助解決涉及民族和宗教方面的特殊問題。
(二)承擔培養任務的中央部委所屬院校和有關科研院所(所),在主管部門的領導下,根據國家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負責考生的報名、考試和招生工作;負責博士和碩士階段的日常管理、教學和研究生派遣;對基礎強化訓練基地的教學和管理提出了建議。基礎強化訓練基地負責基礎強化訓練階段的管理、教學和畢業考核。
(三)學生學籍、後勤、生活等管理等工作應嚴格執行教育部關於研究生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做到統壹管理、統壹要求。培訓學校和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少數民族學生生活習慣的要求開辦清真餐飲。
(四)生源地區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每年會同組織、人事、科技等部門向全社會發布教育、科技、經濟等領域人才需求信息,引導優秀考生報考國家重點人才計劃研究生;在此基礎上,制定人才需求計劃,提出年度培訓需求計劃;加強與地方組織人事部門、用人單位和教育部的聯系和協調;協助學校和相關單位做好本地學生管理等專項工作;協調財政部門按規定落實生源地財政對學生的補助資金;負責組織協調定向培養和就業協議的簽訂;配合招生錄取;對招生和培養提出建議。
九、加強監督管理
(壹)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部門和生源地區招生學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本規劃、年度招生計劃和工作要求落實招生任務,按規定的標準和條件招收新生。接受紀檢部門和社會的廣泛監督。
(二)被錄取考生未按規定簽訂定向協議、冒充少數民族、考試作弊或未按規定程序按要求入學的,壹經查實,取消其學籍,退回生源地,兩年內不得參加“國家重點人才計劃”。負有直接責任的人應該受到相應的懲罰。
(三)定向省份和單位不能按協議為符合條件的畢業生提供就業機會的,扣減1年在本省的招生計劃。
X.其他相關要求
(1)培養學校和單位要高度重視,把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作為壹項光榮而艱巨的政治任務來抓。在培訓工作中,要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民族政策,認真落實《意見》和本規劃。根據培養目標要求,嚴格執行教學計劃,培養政治合格、業務勝任的各族人才。
(二)西部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黨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的培養和使用,按照學以致用的要求,為他們創造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條件,努力避免人才浪費和閑置。
新疆等西部地區少數民族科技骨幹專項培訓實施方案由人事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