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殘疾軍人(含殘疾人民警察、殘疾預備役人員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致殘人員)傷殘撫恤金、烈士遺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農村紅軍老戰士(含紅軍犧牲人員)生活補助標準按退伍軍人部發〔2023〕39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撫恤補助資金由。
2.抗日戰爭時期入伍的農村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按每人每年25620元執行。中央、省、縣(市)財政分別每人每年補助22860元、2352元、408元;其他時期入伍補助標準每人每年增加1.440元,按照每人每年251.40元執行。中央、省、縣(市)財政分別每人每年補助2.25萬元、2232元、4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