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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教育培訓有哪些規定?

(壹)安排特種作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培訓,取得相應資格,並持證上崗;(二)新員工、實習生、廠、車間、班組三級教育培訓;(三)為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或新設備的人員提供專門的教育和培訓;(四)轉崗或離崗六個月以上人員的車間和班組教育培訓,臨時轉崗或調換崗位人員的新崗位教育培訓;(五)與外國施工單位合作,為外國施工人員提供專項教育和培訓;(六)配合勞務派遣單位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技能教育培訓;(七)每年至少對全體員工進行壹次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壹人壹檔的要求,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和考核結果。培訓考核結果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考核的人員和從業人員本人簽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