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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間的工資標準

《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勞動者不低於最低工資的80%,同時繳納社會保障費用。待崗起源於計劃時代的國企。當然,現在很多國有企業還在使用這種制度,很多非國有企業也采用待崗制度,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為合法。根據現行規定,非勞動者自身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歇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壹個工資支付期內提供的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限超過壹個的,可以按照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和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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