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基層法院實施司法警察聘任制存在的問題
(1)團隊缺乏穩定性。司法警察聘任制是以簽訂聘用合同為基礎,與法院建立的勞動關系。合同中有雇傭期限和合同終止的條款。因此,聘任制司法警察與法院解除聘用合同的情況時有發生,使得司法警察聘任制的人員流動性更大。同時,委任司法警察的工資待遇較低,與正式司法警察相比差距較大。他們的職業榮譽感必然不強,責任心比正式司法警察差,也影響了司法警察隊伍的穩定性和戰鬥力。
(2)工作缺乏主動性。首先,司法警察執法主體資格有限,工作開展困難。其次,委派法警的定位不明確,不能授予警銜。同時,其裝備、服裝、工資、保險待遇都沒有充分保障,只能依靠同級法院的財力。第三,被任命的法警以後的生活沒有保障。這些原因導致司法警察的工作缺乏主動性。
(C)缺乏科學評估和問責制。按照現行制度,被任命的法警只能是普通法警,再強再熟練也沒用。法警隊伍的各級領導只能是公務員。指定法警缺乏科學的考核機制,制約了指定法警的發展空間。同時,聘請的法警是臨時工作人員,不是正式幹警,不屬於公務員序列。在執行警務保障任務時,壹旦發生服刑人員脫逃或其他安全事故,無法有效追究受聘法警的責任,追究其法律責任在法律上沒有任何依據。
二,解決現存問題的對策
(1)規範招募程序,解決警力不足的困難。各級司法警察管理部門要及時準確上報警力編制情況,便於人民法院系統集中組織聘任制司法警察的招聘,使聘任程序法制化。同時,要及時向當地黨委和人大報告司法警察隊伍管理的現狀,爭取黨和政府的支持,解決司法警察的編制和待遇等方面的困難。
(2)強化人事管理機制,解決司法警察編制問題。現有司法警察錄用制度本著“優勝劣汰”的原則,加強考核。對有進取心、工作成績突出的同誌要及時獎勵,對工作成績平平、得過且過的同誌要及時辭退。同時要建立競爭機制,把壹部分正式警察編制讓給委任司法警察,讓委任司法警察或合同制司法警察通過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後有機會成為正式司法警察,讓他們在事業上有所進步。
(三)加強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訓,提高司法警察的綜合素質。每年年初及時制定年度培訓工作計劃,保質保量完成學習培訓任務,真正做到“人員、時間、內容、質量”落到實處。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建立壹支能拉得出、打得贏、喊得響的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