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行為規範: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開展電話營銷業務,應當建立嚴格的客戶信息管理制度,遵守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合法渠道獲取客戶信息,有序開發和規範利用現有客戶資源,確保客戶數據和信息采集、處理和使用的安全合法。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和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電話銷售禁令管理制度。
(1)應通過電話銷售系統管理銷售時間,並根據不同地區、不同人群的生活習慣設置禁撥時間。除非客戶主動要求,否則21: 00至次日9: 00不得調出銷售。
(二)應建立禁止通過電話銷售系統撥打電話的名單。對於明確拒絕再次接受電話營銷的客戶,應當進入禁呼名單,設定不少於6個月的禁呼時限。
(3)應建立問責機制,追究因禁止分配管理不當對客戶造成的騷擾。
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電話銷售人員的培訓:
(壹)對電話銷售人員進行崗前和在職培訓教育,培訓內容至少包括業務知識、法律知識和職業道德;
(二)應按照有關規定,對銷售分紅型人身保險產品的電話銷售人員進行專門培訓;
(三)電話營銷人員培訓教材由保險公司總公司設計制作,保險代理機構和電話營銷中心不得擅自修改培訓教材內容;
(四)應建立健全電話銷售人員銷售資格認證制度、銷售質量考核制度和培訓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電話銷售人員銷售行為的管理,不得允許電話銷售人員規避電話銷售系統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
第二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針對不同的電話銷售方式和保險產品制定規範的銷售條款。電話銷售人員銷售保險產品時必須正確使用電話銷售用語,禁止不當解釋。
電話營銷術語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壹制定,並備案備查。未經總公司同意,不得變更保險代理機構和電話營銷中心。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制定電話銷售條款時,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電話銷售人員的員工編號及其所屬保險公司或代理機構的名稱;
(2)產品名稱、承保公司名稱、產品信息披露方式、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金額、保險期限、繳費期限、退保損失、新產品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等。;
(3)交費方式、保單生效時間、投保意向確認方式、保單形式、保單交付方式等。;
(四)猶豫期、客服電話、保單查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