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察通常是站在被害人的角度收集證據,為了合理破案,也就是說,被害人聘請律師的話對警察是有利的,但是警察的專業辦案方式是不需要律師的,被害人很少請律師幫忙辦案;
2,大部分是罪犯鄙視律師為嫌疑人減輕罪行、減輕責任,甚至後來的判決和結果。所以本案律師是站在公檢法的對立面辦案,會導致警方不願意讓嫌疑人委托律師,這也是正常現象;
3.畢竟警察面對很多嫌疑人都是油嘴滑舌,包括立案抓捕等等。警察的套路往往是最深的,不然怎麽可能輕易抓到嫌疑人,但是很多嫌疑人也不是那種神童,很多也只是單純的普通人,但是警察還是警察,所以看到警察用壹些小套路把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引誘出來是很正常的,但是很多嫌疑人也因為審訊不知道怎麽說。不會說話的人很可能會承擔更多不該承擔的責任,這是很常見的。所以建議如果涉嫌刑事案件,壹定要找專業人士和律師。雖然聘請律師對於警方辦案可能並不容易,會從少判甚至無罪的角度為嫌疑人爭取最大的合法權益,但律師也要有職業操守。有很多極其惡劣的罪犯,律師未必會憑良心為犯罪嫌疑人爭取合法權益。
律師為什麽不建議盡快返還贓物;
1,因為積極退贓是非常有利的減輕情節,但是要註意退贓的程序。在具體操作中,要避免這種有利的情節過於空洞、虛幻,甚至發生根本性的變化。要讓贓款贓物的返還真正發揮作用,在律師的協助下,把有利條件細化落實;
2.在打擊經濟犯罪的司法實踐中,“追逃”是辦案單位壹項非常重要的工作。犯罪分子積極退贓,結合其犯罪情節,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3.涉案人員返還贓物壹定要積極主動,但返還贓物要以事實為依據,區分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不能因為急於表現而損害其合法權益。這種做法也不利於辦案單位查明事實,準確適用法律。
綜上所述,警方通常是站在被害人的角度收集證據,以便合理破案,也就是說,如果被害人聘請律師,對警方是有利的,但警方的專業處理方式也是不需要律師的,被害人也很少請律師幫忙辦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所得、違禁品和犯罪所用物品的處理,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壹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