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中國人像攝影學會是本協會的法定名稱。英文翻譯是中國。
肖像
攝影
社會代表CPPS。
第二條中國人像攝影學會(以下簡稱“協會”)是具有學術性和行業性特點的全國性專業組織,以人像攝影理論、技術和管理研究為重點,促進人像攝影行業發展。協會由從事人像攝影的企業和個人以及與行業密切相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這個協會是壹個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協會宗旨:(1)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2)充分發揮協會的橋梁紐帶作用,熱情服務全體會員,維護會員合法權益,適應行業發展需要,積極開展各項活動,為提高我國人像攝影整體水平,促進行業發展水平,推動行業進步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會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準登記,具有法人資格。接受國資委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本著自律、自治、自收自支的原則,在其指導下獨立開展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條本協會住所位於北京市復興門內大街45號,郵編100801。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壹)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開展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
(二)研究定制學會的發展規劃,組織全國性和區域性人像攝影技能、理論研究、管理和服務的交流和考察活動。
(三)定期組織全國人像攝影藝術展覽。不定期組織全國性或區域性主題藝術展覽。
(四)開展和組織各種形式的人像攝影技能培訓,收集和整理國內外相關信息,提供專業咨詢服務,不斷提高會員的技能和管理水平。
(五)指導中國肖像學會培訓教學基地,開展多種形式的理論教育。
(6)加強人像攝影理論建設,召開年度理論會議。組織和出版書籍、目錄、軟件等。從肖像攝影開始。定期編輯和發行內部工作刊物《中國肖像攝影學會通訊》。
(七)組織會員開展人像攝影行業相關研究和管理經驗交流活動。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現狀和問題以及會員單位的意願並提出建議。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事項。
(八)加強與國內外相關社會團體的聯系;組織對外交流和考察活動;舉辦國內外優秀人像攝影作品聯展和互展;推薦並派遣國家級評委赴國外參加相關電影節評審活動;推薦和派遣會員參加國際行業活動和培訓;組織國內外相關專家學者舉辦專業學術講座。
(九)積極組織會員之間、行業內、跨行業的橫向交流與合作,促進本行業與其他行業同步發展。
(十)定期開展評比和獎勵活動,表彰在個人攝影理論、技能、管理和組織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十壹)在行業內不定期開展各類技能交流活動和相關賽事,以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
(十二)根據需要,按有關規定,設立相關經營實體。
(十三)開展其他有益於本協會發展的活動。
第三章成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承認並擁護本章程的地方人像攝影學會、協會、研究會、各級攝影企業、專業學校及相關研究機構、攝影器材、設備和材料生產企業以及其他與人像攝影相關的社會組織,均可申請入會,成為團體會員。
第十條凡認可和支持協會章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均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壹)高級工(相當於原水平)從事攝影、暗室、印刷、翻新、著色、業務、化妝、數碼影像制作、色彩拓展等技術業務和管理的人員。
(二)具有壹定的人像攝影專業水平,需要8幅人像,其中2幅需入選省級以上電影節或在省級以上報刊發表。
(三)在人像攝影的理論研究、翻譯、編輯等方面取得壹定成績的人員,以及擔任人像攝影企事業單位領導職務五年以上並取得顯著成績的人員。
(四)在高等院校從事專業攝影教學的教師。
第十壹條入會程序
要申請成為會員,妳需要填寫壹份申請表。個人會員需要有兩名我會會員作為推薦人;團體會員應指定1至2人為團體代表,經協會會員評定小組批準,成為協會會員。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3)優先考慮協會為會員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和建議權;
(5)要求本會采取必要措施;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6)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三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積極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並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局反映行業情況,提供人像攝影的論文及相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
會員超過壹年未繳納會費或未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出,由協會向行業公告。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協會常務理事會給予榮譽或物質獎勵:
(壹)熱心於本協會工作,推動本協會工作成績顯著的人員;
(2)在工作中成績突出,為行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者。
第十六條會員嚴重違反協會章程,影響協會工作和聲譽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七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如下: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討論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性質;
(四)選舉和罷免董事;
(五)決定終止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推遲換屆選舉的,須報國資委審核並經民政部批準,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二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壹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六)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命;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選舉和罷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人數的65,438+0/3;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主持理事會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其職責是:
(a)行使第二十壹條第1、3、5、6、7、8及10項的職權。
(二)提出需要理事會討論的各種建議和工作計劃;
(三)指導本協會秘書處的工作;
(四)由會長提名,決定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和名譽理事;
(五)負責各種機構的設立和專項任務的分工;
(6)熱心人像攝影並積極支持本協會工作的名人,經本人申請,可由常務理事會直接發展為本協會會員。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采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活動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具有組織領導能力;
(四)最高工作年齡壹般不超過65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國資委審核,並報民政部批準後,方可離任。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期連續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由許在成員大會上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代表同意,報國資委審核並報民政部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特殊情況下,經國資委和民政部批準,會長可以不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副會長或秘書長。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壹條行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四)代表協會或委派其他領導參加國內外相關重要活動;
第三十二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議;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接受協會領導或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收費標準收取會費。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
(壹)協會的業務活動和事業發展;
(二)工作人員報酬;
(3)辦公設施和辦公費用;
(四)其他必要的費用;
第三十六條本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建立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金融機構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九條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資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四十壹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委員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有1/3執行董事提出修改意見,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提交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通過後15日內,經國資委審議同意並報民政部批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協會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時,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四條
終止協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國資委審批。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國資委和有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協會經民政部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會章程於2004年8月7日經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