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敬業奉獻。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胸懷大誌,對工作高度負責,勤勤懇懇,兢兢業業,甘當天梯,樂於奉獻。
第三,愛學生。關愛所有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格要求,做他們的導師。保護學生安全,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積極、健康發展。
第四,教書育人。實施素質教育,遵循教育規律,勇於探索創新,不斷提高教育教學水平。培養學生良好的品德,塑造學生健全的人格,激發學生的創新精神。
第五,當老師。知榮明之恥,嚴以律己,以身作則。著裝整潔得體,語言規範健康,舉止文明禮貌。謙虛謹慎,團結協作。平等對待父母,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不要以粗暴的言行對待父母。
第六,終身學習。樹立終身學習的理念,遵守教師培訓制度,不斷學習,與時俱進,自覺更新教育觀念,完善知識結構,專心教育教學業務,不斷提高教書育人的能力水平。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的處理措施
第壹條為規範教師職業行為,保護師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少年宮、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等機構的教師。
前款所稱中小學教師包括民辦學校教師。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級專業技術職務、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行政職務、解聘或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6個月,記過期12個月,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的期限為24個月。
第四條。教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
(壹)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反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生突發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
(三)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對待學生,產生明顯負面影響的;
(四)、在招生、考試、評價、職稱評定、教學科研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五)以侮辱或者歧視等方式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給學生造成身心傷害的;
(六)、性騷擾學生或者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的;
(七)違反規定,索取或者收受家長、學生財物的;
(八)、組織或參與面向學生的經營活動,或強迫學生訂購教輔材料、報刊進行牟利;
(九)、組織並要求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組織並參與校外培訓機構為學生進行有償補課;
(十)、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應受到相應處罰的。
第五條。學校和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發現教師可能有第四條所列行為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有關事實。在作出決定前,教師應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聽取學生、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的意見,並告知教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教師對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以上的處分要求聽證的,擬作出決定的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六條。對教師進行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懲戒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相適應;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性質準確,處理得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