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不適當的決議;在法律規定的權限內決定國家工作人員的任免;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罷免和補選個別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們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壹級監察委員會負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十七條壹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工作責任制、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反對官僚主義。壹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都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同人民保持密切的聯系,聽取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