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培訓計入工作時間,是勞動者接受職業培訓、提高職業技能的權利和義務。就業日期是指勞動者開始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日期。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參加崗前培訓,勞動關系自勞動者參加培訓之日起建立。另外,如果公司在非工作時間組織員工培訓,只要超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就視為加班,用人單位應當全額支付加班費。為適應特殊崗位的需要,用人單位有必要對特定勞動者進行專業操作技能和專業知識的培訓,這符合現代企業生產經營發展的需要。只要用人單位給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進行專業技能培訓,就可以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占用勞動者休息時間的培訓,公司是最終受益者。壹般情況下,培訓應該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安排在節假日或者其他休息時間無疑會節省正常工作時間,公司自然可以通過被擠壓的正常工作時間獲得更多的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