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組織者(法人)和管理者應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學校負責人和業務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經歷,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大專以上學歷;公辦學校的在職人員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
2.應有與辦學規模和水平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師。教師總數應不少於6人,其中專任教師不少於2人。受聘教師具有國家規定的教學資格和學歷要求,其中開展高中階段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師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高中教師資格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受過教育的人享有以下權利:
(壹)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款、助學金;
(三)取得公正的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取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向有關部門申訴,對學校和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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