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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畜禽汙染防治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防治畜禽養殖汙染,促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健康,促進畜禽養殖轉型升級和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畜禽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專業戶、散養戶的養殖汙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畜禽養殖汙染防治應當兼顧生態環境保護和畜禽養殖業發展的需要,堅持科學規劃、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推進本市畜牧業清潔生產、廢物循環利用和產業模式生態化。第四條市和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工作,加大資金投入,引導和支持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和廢棄物綜合利用。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落實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工作,協助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的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工作。第五條市、區(縣級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的統壹監督管理。

市、區(縣級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在職責範圍內做好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工作。

市、區(縣級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城鄉規劃、財政、公安、城市綜合管理、水務、科技、林業和草原、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工作。第六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的宣傳引導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的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

發現區域內畜禽養殖廢棄物直接排放、丟棄畜禽屍體等汙染環境的行為,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制止並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第七條從事畜禽養殖和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及無害化處理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的要求,並依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八條畜禽養殖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為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協會成員提供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第九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畜禽養殖汙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統籌規劃和協調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的重大事項,研究部署聯合執法、應急預警和善後處理工作。第十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畜禽養殖汙染防治數據庫,實現信息共享。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專業戶、散養戶的名稱、養殖地址、養殖規模、品種、廢棄物綜合利用等數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主要汙染物排放和汙染防治設施建設的數據。數據庫應當公開,向公眾開放,接受社會監督。第十壹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設立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的來源包括:

(壹)上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

(二)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三)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依法籌集的其他資金。

專項資金由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設立,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十二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和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及無害化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和設備研發,支持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促進畜禽養殖汙染防治水平的提高。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區(縣級市)生態環境和城市綜合管理等有關部門舉報畜禽養殖汙染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公開舉報方式,接到舉報後及時處理。第二章規劃與預防第十四條市、區(縣級市)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畜牧業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畜牧業發展規劃應當協調環境承載能力和畜禽養殖汙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學確定畜禽養殖品種、規模和總量。第十五條市、區(縣級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和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畜禽養殖汙染防治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畜禽養殖汙染防治規劃應當與畜牧業發展規劃相銜接,統籌考慮畜禽養殖生產布局,明確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的目標、任務和分區管理要求;明確重點汙染治理設施建設和廢棄物綜合利用等汙染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