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工作人員未盡到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情節嚴重,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消防法》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3.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依據《消防法》第六十三條,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四、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日常消防巡查,並確定巡查人員、內容、地點和頻次,建立消防安全檢查臺帳。
五、消防安全“四大能力”建設:
消除火災隱患、撲滅初期火災、組織引導疏散逃生、宣傳教育消防安全知識的能力。
六、初期火災現場處置程序:
撥打“119”,組織人員疏散,警惕火情,撲滅初期火災,協助滅火。
七、消防安全:“五個認識”:
“了解”消防安全法律法規;“了解”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了解”消防安全職責、制度、操作程序和防火措施;“了解滅火和緊急疏散以及滅火;”了解“火災逃生方法。
八、“四會”
會報警,使用消防設施設備,撲滅初期火災,組織人員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