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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律法規培訓內容

壹是消防工作要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壹、單位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領導對各自職責範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各部門、班組負責人和各崗位人員對各自管轄範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保證消防法律法規的貫徹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實。

2.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工作人員未盡到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義務,情節嚴重,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消防法》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3.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依據《消防法》第六十三條,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四、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日常消防巡查,並確定巡查人員、內容、地點和頻次,建立消防安全檢查臺帳。

五、消防安全“四大能力”建設:

消除火災隱患、撲滅初期火災、組織引導疏散逃生、宣傳教育消防安全知識的能力。

六、初期火災現場處置程序:

撥打“119”,組織人員疏散,警惕火情,撲滅初期火災,協助滅火。

七、消防安全:“五個認識”:

“了解”消防安全法律法規;“了解”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了解”消防安全職責、制度、操作程序和防火措施;“了解滅火和緊急疏散以及滅火;”了解“火災逃生方法。

八、“四會”

會報警,使用消防設施設備,撲滅初期火災,組織人員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