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特別強調了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和接受圍觀群眾的監督,意義重大。如果沒有必要的記錄和監督,執法主體的自我約束意識就可能缺失,執法規範就可能打折扣。
擴展數據:
《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第五條涉及公共利益、公眾關註、需要社會主動知曉的執法信息應當公開;對於不適宜公開,但涉及特定對象權利義務,需要特定對象知曉的執法信息,應當主動告知或者向特定對象提供查詢服務。
第六條公安機關不得泄露國家秘密、警務秘密以及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妨礙執法活動的執法信息。公安機關不得向權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執法信息。但是,權利人同意公開的,或者公安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