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開展與預防接種相關的宣傳、培訓、技術指導、監測、評價、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十四條接種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有接受過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預防接種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的醫生、護士或者鄉村醫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範的冷藏設施、設備和冷藏系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有資質的醫療機構承擔責任區域內的免疫規劃疫苗接種工作。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承擔非免疫預防接種工作,並應當報頒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接種單位應當加強內部管理,開展接種工作應當遵守接種工作規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南和接種方案。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加強對接種單位預防接種工作的技術指導和疫苗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