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置方法:
(1)擬采取考試、陽光安置、雙向選擇、指令性分配相結合的方式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
省級單位(含中央駐滇單位,下同)和安置任務重的州(市)采取考試、陽光安置等方式分配轉業幹部,其余州(市)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選擇相應分配方式。
采取考試考核、陽光安置方式,團級以上軍隊轉業幹部只參加考試,營級以下職務和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參加考試考核。
考核綜合成績排名僅作為軍隊轉業幹部在安置過程中選擇接收單位順序的依據,不作為衡量其綜合素質和工作能力的標準。
(2)需要工作的省直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在完成本單位年度安置任務的前提下,可申請專題,由省軍轉辦酌情調整安置。省級單位安置基本結束後,尚未確定接收單位且有意願到省級單位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由省軍轉辦征求軍隊組織意見後,在省級單位剩余計劃內分配安置。
(3)本人向自願落戶企業並與接收企業達成落戶意向的軍隊轉業幹部提出書面申請,接收企業向安置地安置部門出具接收函,經審核同意後直接分配安置。
(四)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實行“學用結合、按需施教、註重實效”的原則,采取統壹規劃、集中組織、分片實施的方法。
培訓分為崗前適應性培訓和崗後專業性培訓兩個階段。適應性培訓包括集中培訓和在線培訓,培訓時間原則上不少於2個月。培訓機會應在地方審核軍隊轉業幹部檔案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前進行,由省軍轉統壹組織。專業培訓安排在軍隊轉業幹部到安置單位報到後進行,培訓時間為1個月,由接收安置單位組織實施。
(二)考試與考核:
考試由省軍組織,不指定考試材料。內容分為行政職業能力測試和申論兩個科目,均按照100分計分。凡符合省直單位營級以下和專業技術職務安置條件的轉業幹部,必須參加考試。軍隊轉業幹部自願放棄考試或者按照有關規定被取消考試資格的,其考試成績計算為零分。
考核根據軍隊轉業幹部檔案進行量化評分。考核結果由轉業幹部本人簽字確認,經公示無異議後加蓋部隊(省公安廳)紀檢、幹部部門印章,裝入本人檔案,移交省軍轉辦。
考核結束後,排名順序由省軍轉辦按照從高效率編制到低分的順序,分別按照軍隊轉業幹部團級職務、營級以下職務和軍隊轉業幹部專業技術職務兩個層次確定。
團級轉業幹部按考核結果排名,營級以下崗位、專業技術崗位轉業幹部按綜合考核結果排名(綜合考核結果的計算方法為:考核結果占綜合考核結果的40%,考核結果占綜合考核結果的60%,即綜合考核結果=考核結果×40%+考核結果×60%)。考試成績或綜合考試成績相同的,按照職務、服役時間、軍齡、學歷的順序確定排名順序。考試成績、考核成績、綜合成績和排名順序在軍隊機關和轉業幹部中進行公示。績效排名僅作為轉業幹部安置過程中選擇選拔順序的依據,不作為衡量其綜合素質和工作能力的依據。
省直單位在符合條件的報考人員中,按照成績排名順序依次選擇轉業幹部。未被選調的轉業幹部,在省直單位剩余安置計劃中,按其成績排名順序,再次自主選擇安置單位。
選擇選調環節後,願意繼續在省直單位安置的轉業幹部,在省直單位剩余安置計劃中分配。省直單位在完成安置計劃的前提下,因工作需要接收超計劃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可提出書面要求,由省軍轉辦酌情調整安置。
累計減分得分超過個人基本分和加分之和的,考核得分計算為零分。
擔任行政職務兼專業技術職務的轉業幹部,按照其所填報的工種進行考核評分。
軍齡、崗位、邊遠艱苦地區服務等評分截止時間統壹為批準轉業當年的3月31。第二次入伍的轉業幹部原工作時間不計入軍齡和邊遠艱苦地區工齡。地方大學生入伍的轉業幹部不計入軍齡計算。
檔案中沒有處罰記錄的,被舉報並查實受到處罰的,按照相應扣分加倍處罰。對於弄虛作假,企圖獲得加分的,經舉報查實後,除取消加分外,還將進行相應的扣分處罰。
根據統壹考試成績和考核成績,計算軍隊轉業幹部綜合成績,作為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的依據。
根據以往的工作經驗,雲南省壹般有平職和虛職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