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文件要求,公辦小學不得與民辦培訓機構合作補課。同時,嚴禁公辦學校教師為民辦培訓機構進行招生宣傳,誘導、強迫學生到民辦培訓機構補課、培訓。嚴禁公辦學校教師在民辦培訓機構兼職兼課。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教師有下列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愛國主義和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和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和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
擴展數據: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百度百科-中國人民教師法
人民網-公辦學校教師去培訓機構兼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