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組織實施全區行政機關公務員宏觀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激勵制度。
(三)制定引進國外智力的規劃、政策和管理措施,負責外國專家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四)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五)負責促進就業。制定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制定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體系;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負責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制定和實施政策,預防、調節和控制大規模失業。
(六)制定全區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七)統籌建立本地區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制定本地區城鄉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的政策和標準;制定全區統壹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監督和管理社會保險基金。
(八)制定全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監督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退休政策的執行;建立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正常工資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
(九)制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實施全區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綜合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完善高層次人才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員的選拔培養;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政策。
(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教育培訓;組織制定企業解困和穩定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
(十壹)統籌制定全區勞動人事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負責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