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按規定應監督而未監督的工程,不得辦理招投標、質量監督和施工許可手續,不得評定為各級優質工程。
第二,嚴格監理單位資質管理。監理單位必須按照資源質量等級和批準的監理範圍承接監理業務。對擅自超越資質等級和監理範圍承接監理業務的,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監理合同備案手續,並依據《河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責令停止監理業務,沒收違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條交通、水利、電力、市政工程等專業工程中的房屋建築工程,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其專業工程監理應當向社會公開,擇優選擇監理單位。
第四條建設單位應根據自身的綜合實力、監理手段、監理業績、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條件和市場信譽公開選擇監理單位。
第五條禁止“同壹機構監管”。任何監理單位不得監理與其股東單位有股份或資產關系的建設項目,也不得監理與其有直接隸屬關系的單位的建設項目。被監理工程的監理單位和承包單位、設計或者施工單位以及房地產開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商不得屬於同壹管理單位,也不得有股份等利益關系。
第六條加強住宅項目監理,凡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住宅項目都要進行監理,業主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第七條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單位應當委托與總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利益關系、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第八條新設立的監理單位必須按照《公司法》或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有關規定設立,並接受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九條新設立和原設立的監理單位經建設部指定院校培訓的比例達到50%以上,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監理單位自批準設立之日起3年內必須達到脫產培訓。設立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是取得建設部監理培訓結業證書或國家監理工程師資格的工程技術經濟人員。
第十條新設立的監理單位自批準之日起壹個月內,因人員或資金不到位未取得監理單位資質證書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十壹條深化監理單位制度改革。逾期未達到上述目標的,深化監理單位體制改革。逾期未達到上述目標的,深化監理單位體制改革。逾期未達到上述目標要求的,取消其監督機構資格。
第十二條設計單位不得以行政手段幹預監理單位的經營決策和人事任免。
第十三條建立全省監理人員年度考核和考試制度,全面規範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人員的資格和行為。建立各級人員考試題庫,對取得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資格的人員實行每兩年壹次的分級、專業考試。考試成績作為評定人員資格的標準。
第十四條合作或聯合監理時,監理單位的資質根據低資質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和監理範圍核定,並由主要監理人員擔任總監。派駐現場的主要監理方人員不到現場總人數的壹半。禁止建設單位以任何方式與監理單位進行聯合或合作監理。
第十五條監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等級和範圍承擔監理業務。確需承接上級或跨行業監理業務的,由項目所在地的省建委審查,報省建委批準。
申請承接上級或跨行業監理業務的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 * *某* * *監理單位自取得資質證書起已完成壹年以上;
* * *二* * *在批準的範圍內監督了擬承擔上壹級項目的同類型項目;
* * *三* *有與擬承包工程相匹配的專業監理工程師;
* * *四* *有壹名與擬承包工程的崗位和專業相壹致的總監理工程師;
* * *五* * *監督機構人員總數符合要求;
* * *六* * *去年工作質量考核合格。
同壹工程監理單位申請單項驗收的項目總數;壹般工業與民用建築不超過5棟,工業項目不超過2個。
具有丙級資質的監理單位不得申請承擔壹級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十六條實行監理的項目,項目法人必須將全部項目投資、進度和質量委托給監理單位監理,不得委托單壹目標。未經監理單位負責人簽字,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和安裝,不得進行下壹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撥付工程進度款,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嚴格執行國家物價局和建設部關於工程建設監理費的有關規定,嚴禁隨意壓低價格等擾亂建築市場的行為。根據建設部規定,監理費按工程總造價的百分比計算,采用插入法計算,不得低於規定範圍的下限。違反監理合同規定的,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備案登記,不予頒發工程建設監理許可證。
嚴禁監理單位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向施工單位返還監理費。
第十八條實行上市監管制度。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行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單位均實行掛牌監理,建設工程有多個監理單位的,監理單位應獨立掛牌。標牌由河北省建設監理協會統壹印制。
第十九條嚴格管理項目監理機構。工程監理實行定崗定員、持證上崗和總監負責制。
監理單位應派駐由項目負責人和專業監理工程師組成的監理機構,配備配套的專業人員。項目負責人和監理工程師應具備相應的資質並持證上崗。實施監理人員應與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名單壹致。監督者的名單應該貼在墻上。
各項目監理機構的人員配備數量應滿足以下要求。
工程造價* * *萬元* *人數
500人以上≥3人
500-1000 ≥ 4人
1000-3000 ≥ 5人
3000-5000 ≥ 7人
5000-10000 ≥ 10人
10000以上≥13人
第二十條嚴格執行監理許可制度。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在辦理監理合同審查備案和監理許可證時,應填寫監理項目申請表,並附監理單位資質證明、總監和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印件及復印件。
監理項目申請表應包括:監理項目概況、監理單位概況、監理機構派駐現場人員概況等。監理項目申請表由省建委統壹制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方可頒發監理許可證。沒有監理許可證,不得開展監理工作。
第二十壹條實施項目監理前,監理單位必須根據項目特點,編制監理計劃和監理細則,項目竣工後,編寫監理總結。上述資料應當作為監理單位監理工作質量考核和年度檢查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監理實施過程中,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應填寫監理制度表格,未按規定填寫表格的,質監部門不應檢查工程質量等級。
第二十三條嚴格監理單位建築市場行為,對監理單位資質實行動態管理,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可視為擾亂建築市場秩序,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1,監理單位設立分公司或分支機構;
2.監理項目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或安全事故;
3、轉包或分包監理項目任務的;
4、監理單位與工業企業、房地產開發、材料設備供應企業有經濟利益關系。
5.其他嚴重違反建設監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和調整技術經濟人員,應在任命* * *、聘用* * *之日起壹個月內持相關批準文件和證明材料。到省建委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外地駐冀監理單位應在正式簽訂監理合同前到省建委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者不得進場監理。
外地進入河北的監理單位,對單項工程實行監理審批制,必須由本單位監理人員進行監理。不得在河北招聘監事,不得在河北設立分支機構或分支機構。
第二十六條取得監理資質證書滿壹年未開展監理業務的監理單位,由省建委重新審批;兩年未開展監理業務的,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七條加強建築市場檢查。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工程建設監督的檢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必須依法嚴肅查處。
第二十八條省建委原有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原文件吉劍簡佩筠[1998]188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