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規範發展黨員工作,保證新發展黨員的質量,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根據《中國生產者黨章程》和黨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黨的基層組織應當把吸收具有馬克思主義信仰、生產意識和信念的先進分子並自覺實踐他們入黨作為壹項經常性的重要任務。
第三條發展黨員應當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提高質量、充分發揮作用的總要求,堅持黨章規定的黨員標準,始終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堅持審慎均衡發展,有領導有規劃;堅持自願入會、個人吸收的原則,成熟壹個,發展壹個。禁止急於發展,反對“關門主義”。
第二章入黨積極分子的認定、培養和教育
第四條黨組織應當宣傳黨的政治主張和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黨外人士對黨的認識,不斷擴大入黨積極分子隊伍。
第五條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年滿18周歲,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願意加入黨的組織,積極參加黨的工作,執行黨的決議,按時繳納黨費,可以申請加入中國* * *生產者黨。
第六條申請入黨的,應當向所在工作或者學習單位的黨組織提出申請。沒有工作、學習單位或者尚未建立黨組織的,向居住地黨組織提出申請。
農民工也可以向單位所在地黨組織或單位主管部門黨組織提出申請,也可以在黨員中向流動黨組織提出申請。
第七條黨組織收到入黨申請書後,應當在壹個月內派人與入黨申請人談心,了解基本情況。
第八條在申請人中確定入黨積極分子,應當通過黨員推薦、團組織推薦等方式進行。,由支部委員會(沒有支部委員會的由支部會議,下同)研究決定,並報上級黨委備案。
第九條黨組織應當指定壹至二名正式黨員作為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聯系人。培養人脈的主要任務是:
(壹)向積極分子介紹黨的基本知識;
(二)了解積極分子的政治覺悟、道德品質、現實表現和家庭情況,做好培養教育工作,引導積極分子端正入黨動機;
(三)及時向黨支部報告積極分子情況;
(4)向黨支部提出入黨積極分子能否列為發展對象。
第十條黨組織應當采取吸收積極分子上黨課、參加黨內有關活動、分配壹定的社會工作和集中培訓等方式,對他們進行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基本知識,黨的歷史、優良傳統、作風教育,使他們懂得黨的性質、綱領、宗旨、組織原則和紀律,懂得黨員的義務和權利,幫助他們正確地入黨。
第十壹條黨支部每半年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壹次考察。基層黨委每年對入黨積極分子隊伍狀況進行壹次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采取改進措施。
第十二條入黨積極分子在單位(居住地)工作、學習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報告原單位(居住地)黨組織。原單位(居住地)黨組織應當及時將培訓教育等相關材料移交現單位(居住地)黨組織。現單位(居)黨組織要認真審核相關材料,繼續做好培訓教育工作。培訓教育時間可以連續計算。
第三章開發對象的確定和調查
第十三條經過壹年以上的培養、教育和考察,基本符合黨員條件的積極分子,在聽取黨組、培養聯系人、黨員和群眾的意見,經支部委員會討論同意,並報上級黨委備案後,可以列為發展對象。
第十四條發展對象應當有兩名正式黨員作為入黨介紹人。入黨介紹人壹般培養為聯系人,也可以由黨組織指定。
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且未恢復黨員權利的黨員,不能做入黨介紹人。
第十五條入黨介紹人的主要任務是:
(壹)向發展對象解釋黨的綱領和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
(2)認真了解發展對象的動機、政治覺悟、道德品質、工作經歷和現實表現,如實向黨組織匯報;
(三)指導發展對象填寫《中國* * *產黨入黨申請書》,並認真填寫自己的意見;
(四)向支部會議介紹發展對象;
(五)發展對象被批準為預備黨員後,繼續對其進行教育和幫助。
第十六條黨組織必須對發展目標進行政治審查。
政審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鬥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社會公德;直系親屬的政治情況和與自己密切相關的主要社會關系。
政審的基本方法是:與本人談話,查閱有關檔案資料,找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進行必要的函電或轉遞。聽了我的介紹,查閱了相關資料,如果情況清楚,沒必要轉學或者轉學。在流動人口中對發展目標進行政治審查時,還應征求其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層黨組織的意見。
政治審查必須嚴肅,實事求是,註意我的壹貫表現。審查應形成結論性材料。
凡未通過政審或政審不合格者,不能入黨。
第十七條基層黨委或縣級黨委要對發展對象進行短期集中培訓。培訓時間壹般不少於三天(或不少於二十四小時)。培訓期間主要學習了黨章、黨內政治生活若幹準則等文件。中組部編寫的《入黨教材》可以作為學習輔導材料。
沒有經過訓練,除了少數特殊情況,不能入黨。
第四章黨員接受的準備
第十八條黨員的接收和預備工作應當嚴格按照黨章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九條支部委員會對發展對象進行嚴格審核,經集體討論認為合格後,報有審批權限的基層黨委進行初審。
基層黨委對發展對象、培養教育等情況進行審查,並根據需要聽取紀檢、執法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黨支部,並向審核通過的發展對象發放《中國* * *生產黨入黨誌願書》。
發展對象在未來三個月內離開工作學習單位,壹般不辦理接收和預備黨員手續。
第二十條基層黨委初審通過的發展對象,由支部委員會提交支部大會討論。
召開支部大會,討論黨員的接待和準備工作,參加表決的人數必須超過應到人數的壹半。
第二十壹條支部會議討論接收和準備黨員的主要程序是:
(壹)發展對象報告對黨的認識、入黨動機、本人簡歷、家庭和主要社會關系,以及需要向黨組織說明的問題;
(二)介紹人介紹發展對象,並對其能否入黨發表意見;
(三)支部委員會對發展對象的審查報告;
(四)與會黨員對發展對象能否入黨進行了充分討論,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了表決。只有當贊成人數超過在會議上應有投票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時,才能通過接收和準備黨員的決議。有選舉權的黨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在支部大會召開前正式向支部提出書面意見的,計入票數。
在黨支部會議上討論兩個以上發展對象入黨時,必須逐壹討論表決。
第二十二條黨支部應及時將黨支部大會決議寫入《中國* *生產者黨入黨誌願書》,連同本人入黨申請書、政審材料、培訓教育考察材料等。,並提交上級黨委審批。
支部大會的決議主要包括:發展目標的主要表現;應出席會議並實際有投票權的黨員人數;投票結果;決議通過的日期;支部書記簽名。
第二十三條預備黨員必須經黨委(工委,下同)批準。
鄉鎮(街道)黨委下屬的基層黨委不能審批黨員編制,但要考慮支部大會接受的黨員編制。
黨總支不能批準黨員預備,但應考慮支部大會接受的黨員預備。
除非另有規定,臨時黨組織不能接收、批準和準備黨員。黨組不能批準黨員預備。
第二十四條黨委審批前,應指派黨委成員或組織者與發展對象進行談心,了解情況,幫助發展對象提高對黨的認識。發言人應如實填寫《中國* * *入黨誌願書》,向黨委匯報談話情況及對發展對象能否入黨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黨委審批預備黨員,必須集體討論和表決。
黨委主要考慮發展對象是否具備黨員條件,入黨手續是否完備。發展對象符合黨員條件,入黨手續完備的,批準為預備黨員。黨委審批意見應寫入《中國* * *黨入黨誌願書》,註明預備期起止時間,並通知黨支部審批。黨支部應及時通知我,並在黨員大會上宣布。沒有被批準入黨的,要通知黨支部和我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黨委批準兩個或兩個以上發展對象入黨時,應逐壹進行審查和表決。
第二十六條黨委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批黨支部上報的接收預備黨員決議,並報上級黨委組織部備案。遇有特殊情況,審批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七條在特殊情況下,黨的中央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可以直接接收黨員。
第二十八條黨員可以視為在我國為黨和人民的利益英勇犧牲,事跡突出,在壹定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生前壹直表現良好,並向黨組織要求入黨的人。
必須嚴格控制黨員發展。經所在單位黨組織討論決定後,由上級黨委審核,報省委批準。
第五章為黨員的教育、調查和正規化做準備。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應當及時將上級黨委批準的預備黨員納入黨支部、黨組,並對預備黨員進行繼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條預備黨員必須宣誓成為黨員。入黨宣誓儀式壹般由基層黨委或黨支部(黨總支)組織。
第三十壹條黨組織應當通過組織黨內生活、聽取本人匯報、個別談心、集中培訓和實踐鍛煉等方式,對黨員的準備工作進行教育和檢查。
第三十二條預備黨員的預備期為壹年。預備期從支部大會批準為預備黨員之日起計算。
預備黨員期滿後,黨支部應及時討論是否可以轉為正式黨員。認真履行黨員義務,具備黨員條件的,應當按期轉為正式黨員;需要繼續考察教育的,預備期可以延長不少於半年,不超過壹年;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的,取消預備黨員資格。
預備黨員違反黨紀,情節較輕的,仍可保留預備黨員資格,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
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須經支部會議討論通過,並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第三十三條黨員準備轉正的程序是:本人向黨支部提出書面轉正申請;黨組提出意見;黨支部要征求黨員和群眾的意見;黨支部委員會審查;支部會議討論表決;報上級黨委批準。
討論和準備黨員轉正的支部會議,對到會人數和贊成人數的要求與討論和接待黨員支部會議相同。
第三十四條黨委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批黨支部提交的預備黨員轉正的決議。審批結果應及時通知黨支部。黨支部書記應與他談話,並在黨員大會上宣布審批結果。
黨員的黨齡從預備期滿成為正式黨員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五條預備期未滿的黨員工作、學習單位(居住地)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原黨組織報告。原黨組織應及時向接收和預備黨員的黨組織介紹其培訓、教育和考察情況。
黨組織對轉來的預備黨員入黨材料要嚴格審查,並報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批準,對未經批準的預備黨員不予承認。
第三十六條基層黨組織在預備期滿時,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討論黨員的轉正問題,延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正式轉為黨員的,轉正時間從預備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預備黨員轉正後,黨支部應及時將其《中國* * *生產黨入黨誌願書》、入黨申請書、政審材料、轉正申請書及培養教育考察材料交黨委存入本人人事檔案。沒有人事檔案的,建立黨員檔案,由當地黨委或縣委組織部保管。
第六章發展黨員工作的領導力和紀律性
第三十八條各級黨委應當把發展黨員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黨建工作責任制,作為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和黨務公開的重要內容。
在發展黨員方面,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每半年檢查壹次,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每年檢查壹次。及時匯報檢查結果,並向下匯報。
重視從青年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中發展黨員,優化黨員隊伍結構。對有條件發展黨員但長期不做發展黨員工作的基層黨組織,上級黨委要加強指導和督促檢查,必要時組織整改。
第三十九條各級黨委和組織應當每年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報告發展黨員工作情況和發展黨員工作計劃,如實反映傾向性問題和違規發展黨員查處情況。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應當重視組織員的選拔、配備和培養,充分發揮其在發展黨員中的作用。
第四十壹條各級黨組織要嚴肅查處發展黨員中的違紀和不正之風。對不堅持標準、不履行程序、超過審批時限、疏於培訓檢查、把關不嚴的黨組織,要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紀律處分。對典型案例要及時通報,對違規入黨的,不得在支部大會上予以表彰和公布。
對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將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要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四十二條《中國* * *產入黨申請書》樣式由中央組織部負責制定,省委組織部按照樣式統壹印制,並嚴格管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細則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 * *生產黨發展黨員工作規則(試行)》(中組發[1990]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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