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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見習律師實習期間的管理問題

第二十九條實習生除下列原因外,不得申請轉入律師事務所實習:

(壹)實習期間被律師事務所給予停業整頓以上行政處罰的;

(二)律師事務所關閉或者被撤銷的;

(三)律師事務所未履行實習協議的;

(四)原指導律師被取消實習律師資格,律師事務所現有律師中沒有合格的實習指導律師的;

(五)其他原因確需轉入實習的。

實習生有上述第(壹)項、第(二)項所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轉學申請被批準前停止實習活動。實習人員有上述第(三)、(四)、(五)項所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轉崗申請被批準前,停止實習活動,接受原律師事務所管理。

實習生只能在州或市內調動。省廳直屬律師事務所的實習生,只能在省廳之間調動。

特殊情況下,申請跨州、市、轄區實習的,實習時間重新計算。按照本細則第三章的規定辦理考試和註冊手續。

第三十條實習生申請同級異地調動的,應當自調動原因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執業律師協會提交下列材料:

(壹)轉讓申請書;

(二)原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生與本所已完成檔案交接和費用結算的證明;

(3)原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實習鑒定證明;

(四)實習生與擬調入的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實習協議;

(5)實習生近期壹寸免冠彩色照片;

(6)實習證明原件。

律師協會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後20日內完成審查,經調查屬實的,應當批準實習生轉入實習律師事務所,已開展的實習活動有效。